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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白癡,法官判罰8000元?

罵白癡,法官判罰8000元?-公然污辱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罵白癡,法官判罰8000元?
🟧A: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283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58 條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法院判決內容
施OO於民國107年9月25日凌晨0時30分許,在某不詳地點 ,利用網際網路連結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以帳 號「Si U-Hong」登入後,於帳號「蕭OO」所張貼二水碧 雲禪寺拆遷文章下留言發表言論,然因無法認同其他討論者 王彥龍之觀點,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公開討論串下留 言「王OO你白癡喔」、「還是你蠢到以為只有直接包著才 算蓋」、「就像白癡一樣嘴」、「你不懂在那邊裝不是蠢是 什麼」等文字,以此方式侮辱王OO,足以貶損王OO之名 譽。

  •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又按「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刑法第57條、第58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57條第10款規定「犯罪後之態度」為科刑輕重應審酌事項之一,包括(1)被告行為後,有無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此並包括和解之努力在內;以及(2)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於緘默權保障下所為之任意供述,是否坦承犯行或為認罪之陳述。前者,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國家有責權衡被告接受國家刑罰權執行之法益與確保被害人損害彌補之法益,使二者在法理上力求衡平,從而被告積極填補損害之作為當然得列為有利之科刑因素(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16號判決參照)。

量刑時審酌因被告之婚姻及子女狀況而堪認無人需其扶養之家庭經濟狀況、本案並無已賠償告訴人之情、被告資力較佳等因素,則相較於類似案件已賠償告訴人、需扶養其他人、資力較低者得在量刑上予以減輕,本案相較之下無從在量刑予以同等減輕,佐以刑法第58條明訂科罰金時應審酌行為人之資力,原審量刑並未逸脫刑法第57條第4款(生活狀況)、第10款(犯後態度)關於科刑輕重標準及同法第58條關於行為人資力之規定,難認有何悖於平等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之處,被告以前詞主張原審量刑違誤,尚非可採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筆者總結
凡事應冷靜溝通,以免造成憾事。

🟪高等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28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主      文:
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判決連結:
https://bit.ly/3P5kOTw

🟪臺北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易字第 92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主      文:
施OO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8,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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