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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東西裝精神病,法官判無罪?

偷東西裝精神病,法官判無罪?-全聯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偷東西裝精神病,法官判無罪?
🟧A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度基簡字第 686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61 條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法院判決內容
馮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5月22日16時31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0號B1樓之2全聯超市,乘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列在商品架上之船東透抽1包、林鳳營鮮乳1罐、文蛤真空包2包、三星茄汁鯖魚1罐(價值共計新臺幣410元)得手,藏放於所攜帶包包內,嗣再拿取香蕉及泡麵至櫃台結帳後逕行走出店外,旋即為店員發覺追回並報警處理。

  • 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刑法第61條第2款定有明文。

被告於上開案發時係長期因焦慮、自律神經失調,吃藥10年了,案發時處於精神狀態不佳之狀態等情,有被告110年6月11日警詢筆錄、被告刑事陳報狀1 件檢附被告就診身心健康科之楊思亮診所長期用藥單4張在卷可考【見同上偵字第4547號卷第57至65頁】,且被告係獨居,經濟狀況勉持,專科畢業,目前從事美容接睫毛,無固定收入,並有本院110年11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佐;又上開遭竊之船東透抽1包、林鳳營鮮乳1罐、文蛤真空包2包、三星茄汁鯖魚1罐(價值共計新臺幣410元),業經被告付清貨款,亦經證人即上開超市店副理於110年6月10日警詢時之證述:我是擔任全聯福利中心內生鮮區店副理,被告事後已結帳完畢,我不提告,希望對方來店消費不要再有此事等語綦詳【見同上偵字第4547號卷第9至13頁】。
爰依刑法第61條第2款規定,諭知免除其刑,用啟自新,併啟被告內心生起戒貪決心,日後不要再竊取他人財物,勿一時貪念心存僥倖,否則,竊盜種如是因、得如是果,硬擠進獄牢世界,最後搞的遍體鱗傷的還是自己,何必自己害自己呢?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貪竊心,以真心誠意戒掉竊盜,凡事不要只考慮自己,亦應為別人多想想之同理心,自己心甘情願去掉了自私、自利、自愛,以真心誠意戒掉竊盜,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其有曾行惡事,後自改悔,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久久必獲吉慶,所謂轉禍為福也,且自己要檢討反省自己,為什麼自己會淪落至此,有無自己可以改進向上之不良宿習應捨棄,好好改過從善,才是日後不再犯案之根本原因,且被告身罹長期因焦慮、自律神經失調等症狀,宜就醫並按時服藥,因此,自己依本分而遵法度,做錯應勇於認錯,不要一錯再錯,且自願改過從善,所謂轉禍為福也,則日日平安喜樂,永無惡曜加臨,這樣才是對自己好、大家好的人生。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臺灣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度基簡字第 68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主      文:
馮OO犯竊盜罪,免刑。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LDM,110%2c%e5%9f%ba%e7%b0%a1%2c686%2c20211104%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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