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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自首就能減輕刑責?

只要自首就能減輕刑責?-加重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只要自首就能減輕刑責?
🟧A: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1221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62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法院判決內容
被告周OO(下稱被告)涉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寄藏子彈罪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嫌、同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嫌、及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繫屬原審法院日期為110年3月10日),經原審審理後,認被告係犯①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從一重論以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同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③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子彈罪;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而判處罪刑,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檢察官則未提起上訴,於111年3月30日繫屬本院,有原審法院111年3月28日桃院增刑正110訴283字第1110008832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3頁),是本案上訴之效力及其範圍,應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判斷。又被告於本院111年6月23日審理時陳明:只就原審判決刑度上訴,對原判決認定事實、所犯法條、罪名及沒收都不爭執等語(見本院卷第208頁),業已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及修法理由,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所處之刑,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罪名)及沒收等其他部分,故此部分之認定,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 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既為刑法之特別法,該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刑法第62條但書所示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15號、92年度台上字第422號判決意旨參照)。

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於量刑時,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8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判決已審酌被告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槍枝、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及未經許可寄藏子彈之數量、期間;併兼衡本案行為所生危害、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手段及犯後均坦承之態度,與其於原審審理時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於案發期間經營汽車修理廠為業、已婚、育有就讀高中之小孩及高齡86歲之奶奶要扶養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明顯失出失入之裁量權濫用情形,核屬法院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難認有何不當而構成應撤銷之事由可言。被告上訴意旨㈢所指,顯係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已經原審論斷、說明之事項,依憑己意,再事爭執,自非可採。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筆者總結
腳踏實地做人,切勿投機取巧。

🟪最高法院判決
主      文: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122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主      文:
上訴駁回。

🟪臺灣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8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主      文:
周OO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犯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M,111%2c%e4%b8%8a%e8%a8%b4%2c1221%2c20220630%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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