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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找他人借貸轉帳,卻淪為詐騙集團車手?

私下找他人借貸轉帳,卻淪為詐騙集團車手?-人頭帳戶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私下找他人借貸轉帳,卻淪為詐騙集團車手?
🟧A: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359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72 條
因刑之加重、減輕,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或不滿一元之額數者,不算。
🟩法院判決內容
蔡OO明知金融卡及核發之密碼係供開戶人專屬使用,亦明知不法份子常利用他人所申設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進行 轉帳、匯款、提領等方式,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並掩飾不法 犯罪所得,且依其智識程度可預見提供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 等予不詳他人使用,可幫助他人從事不法行為,竟基於幫助 他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7 年7 月18日,在桃園市○○ 區○○路3 段住處附近統一超商,以交貨便將其申辦之遠東 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金融卡寄送交 付不詳他人,並以電話告知密碼。嗣取得該帳戶資料之詐騙 集團成員,即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傳送LINE訊息佯充姪女 借款,致江OO陷於錯誤,將新臺幣10萬元交付其女江OO 於同年月30日下午2 時2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 000 號臺灣銀行土城分行,如數臨櫃匯入上開帳戶,當日即 遭提領一空。

  • 按「主刑之種類如下:……四、 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拘役加減者, 僅加減其最高度」、「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 之」、「因刑之加重、減輕,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或不滿一 元之數額者,不算」分別為刑法第33條第4 款、第66條、第 69條、第72條所明定,故拘役59日為拘役主刑在單獨一罪宣 告刑之最高刑度,拘役若減輕其刑,依法應以1 日為單位, 並應減其最高度。

查原判決既選擇拘役作為被告之主刑,在理由上並依幫助犯規定減輕被告之刑,然卻對被告處以拘役主刑在單獨一罪宣告刑之最高刑度拘役59日,並未依法減其最高度,其判決主文之刑度顯示事實上未減輕被告之刑,而有主文與理由矛盾之違法。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筆者總結
腳踏實地做人,切勿投機取巧。

🟪最高法院判決
主      文: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主      文:
🟪臺灣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35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主      文: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M,109%2c%e7%b0%a1%e4%b8%8a%2c359%2c20200824%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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