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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販坐牢,可以申請假釋?

毒販坐牢,可以申請假釋?-出獄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毒販坐牢,可以申請假釋?
🟧A: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監簡字第 11 號裁定,說明如下
🟨刑法第 77 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法院判決內容
本件原告因販賣毒品等罪刑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由該監於111.02.07報請該監假審會審議,經該會審議決議未通過陳報假釋,由該監報請矯正署審核,經該署以111.02.22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462750號審核不允許可假釋(下稱系爭不允許可假釋決定),由該監於111.02.23 將系爭不允許可假釋決定通知原告簽收並告知不服系爭不允許可假釋決定之復審救濟程序(參見該監111.05.11函查復資料檢附之〈受刑人不予許可假釋決定書收受及宣導紀錄〉第3 點記載內容)。

  • 刑法第77條之受刑人假釋程序,依現行監獄行刑法(下稱本法;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布、同年7月15日生效。日期下以「00.00.00」格式)第115、118條、第11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等規定(各法條規定內容參見附錄,下同),由監獄依本法第115條、本辦法第2、7條規定,每月對於符合假釋要件之受刑人,提報監獄假釋審查會(下稱假審會)審議,由假審會依本辦法第7條第5項規定作成會議紀錄節本(含決議通過與未通過陳報假釋者),由監獄將假審會紀錄節本附具未通過假釋名冊及主要理由,報請法務部矯正署(下稱矯正署)審核,就矯正署審核不許可假釋者(含:①假審會決議通過陳報假釋但經該署核復不許可者、②假審會決議未通過陳報假釋並經該署核復不許可者),由監獄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將該署處分書交由該受刑人簽收,受刑人對不予許可假釋處分如有不服者,應依本法第121、134條規定,就該處分先向矯正署提起復審、如不服復審決定(或該署逾期未為決定)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程序為救濟(上開陳報程序另參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111.05.11南二監教字第11100214000號函)。

依其書狀內容意旨,其係不服系爭不允許可假釋處分,依前述說明,其對該處分如有不服,應先循復審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而其就該處分並未提起復審,經該監查復本院明確,是原告本件起訴,不符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筆者總結
知錯能改,切勿投機。

🟪最高法院判決
主      文: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主      文: 

🟪臺灣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監簡字第 1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假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DA,111%2c%e7%9b%a3%e7%b0%a1%2c11%2c20220621%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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