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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成年性侵的犯人,只要逃亡10年就能不用坐牢?

對未成年性侵的犯人,只要逃亡10年就能不用坐牢?-未成年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對未成年性侵的犯人,只要逃亡10年就能不用坐牢?
🟧A: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757 號刑事裁定,說明如下
🟨刑法第 84 條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法院判決內容
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前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23日以 98年度重訴字第70號刑事判決就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 褻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 月,經聲明異議人上訴臺灣高等法院 後撤回上訴於99年10月28日確定。嗣聲明異議人於110 年1 月21日始入監服刑,自此前揭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 部分之刑罰行刑權時效應已完成,然檢察官所核發之110 年 度執助子字第260 之1 號指揮書(查聲明異議人雖對檢察官 110 年度執助子字第260 號指揮書不服,向本院聲明異議, 惟檢察官已註銷原第260 號指揮書並重新核發第260 之1 號 指揮書,探求聲明異議之真意,應係對檢察官重新核發之指 揮書為之),卻仍執行上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 之刑罰,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所為上開執行指揮書,並請重新核發等語。

  • 再按刑法第84條規定:「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第 1 項)。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 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第2 項)。 」又刑法第85條規定:「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 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第1 項)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 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第 2 項)。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 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第3 項)。」是執行中之受刑人 經依法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其行刑權之時效亦應 停止進行,但仍須注意刑法第85條第3 項之規定(司法院大 法官釋字第123 號解釋意旨參照)。

查聲明異議人所犯上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經宣 判有期徒刑8 月部分之行刑權時效,依刑法第84條第1 項第 4 款規定為7 年,即聲明異議人所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 制猥褻罪之行刑權因7 年不行使而消滅,並自該罪判決確定 之日即99年10月28日起算。聲明異議人因逃匿未到案執行,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於100 年1 月4 日發佈通緝,聲明異 議人於110 年1 月20日遭緝獲歸案等情,已如上述,是再依 上揭規定,應一併計算該項行刑權期間3 分之1 ,即再加計 因通緝而停止之2 年4 月期間,合計為9 年4 月,故該罪之 行刑權時效應於109 年2 月28日完成。從而,聲明異議人於 110 年1 月20日遭緝獲並撤銷通緝時,聲明異議人前揭成年 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宣告有期徒刑8 月部分之行刑權 時效已完成,不得再予執行,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於110 年3 月3 日以110 年度執助子字第260 之1 號執行指 揮書將聲明異議人發監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之執行指揮, 自非妥適。聲明異議意旨據以指摘聲請撤銷執行書,為有理 由,爰將前揭執行指揮書撤銷,以求適法。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筆者總結
知錯能改,切勿投機。

🟪最高法院判決
主      文: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主      文: 

🟪臺灣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75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三日一一○年度執助子字第二六○之一號甲○○之執行指揮書應予撤銷。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M,110%2c%e8%81%b2%2c757%2c20210330%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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