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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殺人,就能無罪?

未成年殺人,就能無罪?-不能未遂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未成年殺人,就能無罪?
🟧A: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071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86 條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法院判決內容
上訴人雖主張其攻擊丙○○○、乙 ○○2 人,有正當防衛或誤想防衛之情形,惟原判決綜合證 人丙○○○、乙○○、丁○○、莊艾妮之證詞,卷附現場照 片、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及案內其他證據資料,記明上 訴人在住處樓梯口偶遇丙○○○、乙○○等人,即出言質問 是否要找其麻煩,並揚稱「我殺過很多人,不差你們幾個」 等語,便持原子筆攻擊丙○○○、乙○○2 人,並非是對於 事實上或誤想中之現在不法侵害,出於防衛自己之反擊行為 ,即無正當防衛或誤想防衛可言等旨綦詳,與卷證資料核無 不合,要無判決理由矛盾、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可言。

  • 刑法第86條規定,因未滿14歲而 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其期間為3 年 以下;刑法第87條規定,因同法第19條第1 項之原因而不罰 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 處所施以監護,其期間為5 年以下。所稱感化教育或監護處 分等保安處分,乃出於防衛社會與預防再犯之目的,對受處 分人施加教育、治療之制裁措施,以期回歸社會,具有替代 刑罰之作用,並有拘束身體、自由等之處置,自屬對被告不 利之處分。是以,此類保安處分與其前提之無罪諭知,具有 不可分離之關係,必須整體觀察,倘被告因欠缺責任能力之 行為不罰而受無罪諭知,併同時附加施以保安處分之判決, 則其請求改為具有阻卻違法性之事由,僅單純宣告為無罪之 判決,亦有上訴利益。

上訴意旨無非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07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重傷害未遂
主      文: 上訴駁回。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2c107%2c%e5%8f%b0%e4%b8%8a%2c2071%2c20180613%2c1&o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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