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醫護非視不可 醫護非視不可

站內廣播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676
置頂

緩刑、保護管束再犯罪,會被法官撤銷?

緩刑、保護管束再犯罪,會被法官撤銷?-再犯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緩刑、保護管束再犯罪,會被法官撤銷?
🟧A: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1081 號刑事裁定,說明如下
🟨刑法第 88 條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法院判決內容
抗告人即受處分人黃寶瑩(下稱抗告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18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2月,該禁戒處分,以保護管束2年代之,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確定在案。於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期間,抗告人於初期雖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至指定處所報到及驗尿,然自110年11月25日、110年12月23日、111年1月20日未依上開命令至指定處所報到、驗尿。復分別於110年2月19日上午10時32分、110年4月22日上午10時許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各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19號裁定於111年2月8日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至111年3月1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64、7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顯見抗告人於保護管束代監護處分期間,在觀護人之監督及保護管束規範下,猶再為施用毒品之犯行。是抗告人既知悉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之命令,亦知悉未依指定時間向觀護人報到之效果,卻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施用毒品,且多次無正當理由未至指定處所報到及驗尿,其無視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見保護管束處分對抗告人已不能收效,確有撤銷該處分對其施以禁戒之必要,爰裁定撤銷保護管束之宣告等語。

  •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該禁戒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保護管束期間為3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刑法第88條第1項、第92條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規定:「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10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可知撤銷保護管束之事由,係以受刑人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已不能達其教化之目的,該保護管束處分已不能收效,為聲請撤銷之要件,並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就保護管束能否達到預期效果,以及有無執行刑罰必要等裁量的權限。

抗告人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4款之檢察官對於抗告人所命應特別遵守之保護管束命令。復抗告人犯上開施用毒品等行為均係於一再告知應遵守保護命令應遵守事項後,1年內即再犯施用毒品之行為,且情節重大,審酌抗告人受前揭保護管束之寬典,猶不知戒慎悔改,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自身反省能力不足,無視刑罰而再度犯罪之可能性甚高,並未因保護管束而知所警惕,難認犯後有何悔意,堪認抗告人並無自行戒癮之動力,原保護管束宣告已難期達成使抗告人戒絕毒癮之目的,而有執行禁戒處分之必要。原審法院詳酌裁量後撤銷抗告人之保護管束宣告,於法核無不合。
抗告人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所受保護管束已不能收效,情節重大,原審裁定准許檢察官之聲請,撤銷抗告人之保護管束處分,經核與法有據。抗告意旨徒以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10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撤銷保護管束
主      文: 抗告駁回。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M,111%2c%e6%8a%97%2c1081%2c20220729%2c1

 

免費線上諮詢LINE:dingding0117
法律免費諮詢 :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048846948963588
#逸編 #護理師 #護士 #醫療糾紛 #白衣天使 
#丁遵富律師顧問 #丁遵富 #安逸法律阿富法律 #廢棄物管理法 #車禍 #社維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跟蹤 #離婚 #侵害配偶權 #家暴 #性侵害 #性騷擾 #保護令 #聲請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訂婚 #職場性騷擾 #分期付款 #詐欺 #警示帳戶 #人頭帳戶 #洗錢 #銀行法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