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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向總統求償量子力學攻擊傷害!?法官怎麼判!?

竟然向總統求償量子力學攻擊傷害!?法官怎麼判!?-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竟然向總統求償量子力學攻擊傷害!?法官怎麼判!?
🟧A: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附民字第 202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判決內容
(一)原告吳忠燁約於民國98年3 月1 日,在台、澎、金、馬地區 發現量子力學電磁設備攻擊傷害、強暴或脅迫於原告吳忠燁 。
(二)原告吳忠燁出國境時也持續發現量子力學攻擊傷害、強暴或 脅迫於原告吳忠燁,及利用原告吳忠燁製成電磁儲存標籤。
(三)被告總統馬英九知悉在中華民國領導國民,國民遭到量子力 學電磁設備攻擊,應有阻卻事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家庭秩序正常。
(四)被告總統馬英九所管理國家組織、國家情報組織、國家機關 團體、國民,應禁止繼續此量子力學設備管理人員以攻擊傷 害、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於原告吳忠燁。

  • 按刑法第100 條之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 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 ,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犯前項 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原告吳忠燁告訴被告馬英九涉犯內亂罪案件,經本院向分案室查詢,並無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刑事案件審理單附卷可參,是原告吳忠燁於無刑事訴訟案件繫屬之情形,向本院對於被告馬英九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附民字第 20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內亂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M,101%2c%e9%99%84%e6%b0%91%2c202%2c20120828%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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