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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國防秘密文書,會犯法?

收集國防秘密文書,會犯法?-大陸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收集國防秘密文書,會犯法?
🟧A: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111 條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判決內容
羅金淼、譚威聲明知危害國家安全,二人竟謀議欲收集我國國防上應秘密文書,乃基於收集我國國防應秘密文書之接續犯意,譚威聲先於95年12月27日,自不詳管道收集「空軍三○○八部隊基地跑滑道整建工程合同」之非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資料,先行傳真2頁資料到廈門予羅金淼後,同時傳真其手寫「我會努力為工為團隊」等內容,表明願為羅金淼及楊歷波等中共人員收集我國軍事機密資料,再於96年1月間,由羅金淼安排譚威聲攜帶上開「空軍三○○八部隊基地跑滑道整建工程合同」完整內容赴廈門交予楊歷波,楊歷波支付人民幣2至3千元現鈔作為報酬,另請羅金淼轉交人民幣2,500元現鈔,補貼譚威聲機票、住宿及旅遊等費用。

  • 核其二人所為,均係各犯刑法第111條第3項、第1項之預備收集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罪。而所謂收集,本質上即有反覆實施之意,在評價上應僅論以一罪之接續犯。故被告二人前後雖有多次之預備收集行為,均屬接續行為,應各依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又刑法於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後,依其第28條所修正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之規定。必須係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始為共同正犯,故僅於預備階段者,即不再論以共同正犯。是被告二人就此部分,既僅於預備階段,自不論以共同正犯,附此敘明。另被告羅金淼亦藉由預備收集我國國防應秘密文書之機會,並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雖遭其所引薦或邀請之對象所拒,而未能將該組織發展完成,然核其所為,仍係犯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5條之1第2項、第1項之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未遂罪。被告羅金淼就此部分,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而本罪既謂發展組織,則按其性質即有反覆性並循序漸次而成,其各階段行為均屬發展組織之接續行為,故亦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又其於本院審理中亦就該部分犯行予以自白在案,應依國安法第5條之1第4項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再併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予減輕其刑。而被告羅金淼所犯此部分之罪,與其前揭所犯之刑法第111條第3項、第1項預備收集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罪,兩者間有交互重疊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係屬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而應從一重之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2項、第1項之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未遂罪處斷。而此部分既與被告羅金淼所犯經起訴之上開刑法第111條第3項、第1項預備收集我國國防應秘密文書罪,為法律上之同一案件,而為前開起訴效力所及,且已據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偵字第205號移送併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本院爰審酌被告羅金淼、譚威聲歷任軍職,受國家栽培,竟不思報效國家,雖已退役仍應奉公守法,以效忠國家,竟不禁誘惑,預備收集我國國防應屬秘密之文書,被告羅金淼尤欲為敵對之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所為已足生危害國家安全,誠屬不該,惟念犯後均已坦承犯行,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智識、品行、所生危害,二人犯罪情節、被告羅金淼之健康狀況等一切情狀,茲酌情就被告羅金淼量處有期徒刑5月、被告譚威聲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又查被告二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15頁),並均於犯後坦認犯行,可認被告2人係因貪念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分別併予宣告被告2人緩刑如主文所示期間,以啟自新。另本院審酌上開各情,為促被告2人能記取教訓,爾後能更謹慎行事、戒絕貪念,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羅金淼應於本件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俾求刑之衡平。復斟酌被告譚威聲,未能惕勵謹慎,而為本件犯行,足見其身為軍職之忠貞守法觀念甚為薄弱,無法自我抑制貪念,茲為使其能崇法慎行,並於緩刑期間內,深知戒惕,避免緩刑之宣告遭撤銷,再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6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命被告譚威聲應於本件確定後一年內完成40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且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外患
主      文: 羅金淼意圖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之規定,未遂,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於本件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拾萬元。譚威聲預備犯收集國防秘密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件確定後壹年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肆拾小時,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HM,105%2c%e8%81%b2%e5%86%8d%2c23%2c20160421%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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