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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遺失物,公務員能侵占所有嗎?

他人遺失物,公務員能侵占所有嗎?-不正利益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他人遺失物,公務員能侵占所有嗎?
🟧A: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773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131 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判決內容
丁威凱於民國107年9月4日至108年7月16日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下稱普仁派出所)服替代役,為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一般替代役之警察役別,於服役期間,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擔任派出所警察之輔助勤務,負責派出所每日收、送公文業務(含所內刑事案件卷宗、各組室交辦單、拾得遺失物、交通告發單及同仁請假假單等),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定之授權公務員,撥交至普仁派出所後,即受有派出所行政工作實務見習、協助處理行政業務等職前專業訓練,明知派出所受理民眾拾得物須列清冊清點並妥善保管,而就辦理拾得遺失物部分,其職務內容為待員警於內政部警政署遺失物管理系統開立遺失物拾得e化案號,並依規定填製拾得物領據,且將相關資卷整備後放置於普仁派出所待核閱公文櫃內待正、副主管核閱後,由其填載於拾得物送文簿,且將拾得遺失物與拾得物送文簿一併送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偵查隊,拾得遺失物則交由該分局偵查隊保管,並由該分局小隊長在拾得物送文簿蓋章後,復由其將拾得物送文簿送回普仁派出所,以完成辦理拾得遺失物之相關職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於107年11月某時起至108年7月某時止,將普仁派出所受理之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民眾拾得物,拒不登載於拾得物送文簿,並將其職務上所持有之上開民眾拾得物,予以侵占入己。嗣經普仁派出所於丁威凱退伍後清查所內受理拾得物,發現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拾得物經受理卻未陳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偵查隊,始悉上情。

  • 刑法第 131 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被告自107年9月4日起,至108 年7月16日止,多次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之犯行,係利用同一職務機會,在密接之時、地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一罪。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臺灣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77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貪污
主      文: 丁威凱犯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陸場次。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M,110%2c%e8%a8%b4%2c773%2c20220822%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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