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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撞警察,法官怎麼判?

開車撞警察,法官怎麼判?-妨害公務
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開車撞警察,法官怎麼判?
🟧A: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訴字第 1009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138 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判決內容
徐文良於民國111年3月4日9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前,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違規停車遭警攔查,其明知警員王韋堯、鐘毅憲係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竟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妨害公務及毀損公務員職掌物品之犯意,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衝撞前來攔查之王韋堯,致王韋堯跌倒後遭徐文良駕駛之自用小客車拖行約5公尺,嗣徐文良駕車逃逸進入巷內,鐘毅憲見狀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警用機車自後追趕,徐文良見狀,遂倒車衝撞鐘毅憲,致上開警用機車之車頭損壞。

  • 刑法第 138 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罪及同法第138條之毀損公物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罪論處。
㈡爰審酌被告於108年間,有因強制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仍未能警惕,再為本案妨害公務犯行,無視國家法治,並造成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損壞,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於警詢中自陳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臺灣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訴字第 100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公務
主      文: 徐文良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M,111%2c%e5%af%a9%e8%a8%b4%2c1009%2c20220912%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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