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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公司高薪低報!不只損及勞工權益,雇主也要小心涉及刑法!

發現公司高薪低報!不只損及勞工權益,雇主也要小心涉及刑法!-HR
▲高薪低報的老闆後果會這樣!(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愛玩課 鄒靜修

雇主低報員工的薪資,會損及勞工的權益,也會影響勞、健保主管機關對於保險管理、勞退金提繳管理之正確性,實屬不該喔!

發現公司高薪低報!不只損及勞工權益,雇主也要小心涉及刑法!-HR
▲圖片來源:鄒靜修

相關法令

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

  • 從事業務之人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刑法第 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偽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

  • 須為文書,包括私文書、公文書以及變種文書;

  • 有偽造、變造行為;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法院見解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14號
被告作成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私文書,復持以向勞保局及健保署行使,其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嗣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於告訴人鄭XX任職期間,詐得減免繳交健保費、勞保費與勞工退休金月提撥工資,顯係基於單一減少雇主勞保費、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之月提撥工資等支出之同一,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所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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