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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公司高薪低報!不只損及勞工權益,雇主也要小心涉及刑法!

被告持登載不實事項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之私文書,同時向勞保局、健保署行使之,係一行為觸犯相同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
又而被告以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詐術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所規定之準文書,然被告係以實體書面之方式,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加保、投保申請一事,有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1份在卷為憑,是被告並非利用網路線上申報方式為之,是聲請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刑法第 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高薪低報不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相關法令

刑法第 214 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聲明或申報,公務員還需要做實質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才可以為一定的記載者,就不是本罪所稱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勞工保險條例第 10 條
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

勞工保險條例第 14-1 條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本文由 愛玩課 鄒靜修 授權,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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