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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超商砍人,會坐牢?

恐嚇超商砍人,會坐牢?-7-11
本文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恐嚇超商砍人,會坐牢?
🟧A: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簡字第 618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151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判決內容
事  實
甲○○於民國107、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8年2月21日以108年交簡字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8年3月29日以108年交簡字第3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8年4月15日以108年壢交簡字第5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8年10月7日以108年聲字第3636號案件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08年9月7日入監,於109年5月21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新北市○○區○○○街0號,以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撥打110報案電話,向接聽電話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員警恫稱如附表所示之言論,預告將前往桃園市八德區豐德路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德僑門市砍人及砸店,以此加害生命、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共安全。

  • 按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危害公安罪,僅行為人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之行為,致使公眾中有人心生畏懼,公安秩序因之受到騷擾不安,即屬該當。易言之,行為人若主觀上對於其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恐嚇內容恐嚇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將足以威脅公眾安全之事實,有所認識復決意而對公眾為恐嚇行為,致發生公安上之危險,即已成立本罪;至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進一步實現加害內容之意圖或決意,或公眾安全是否已發生實害,則非所問。經查,被告甲○○以行動電話撥打至110專線電話,於電話中聲稱如附件起訴書附表所載之內容,客觀上指涉將前往位於桃園市八德區豐德路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德僑門市處,傷害店內人員及砸毀該店,內容確足使公眾確信被告欲加害他人生命、財產,而產生畏懼感,致生公眾安全之危險,自屬恐嚇公眾之行為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臺灣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簡字第 6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妨害秩序
主      文: 甲○○犯恐嚇公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M,111%2c%e5%af%a9%e7%b0%a1%2c618%2c20220830%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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