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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偽造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詐欺?公務員貪污?

貪污?偽造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詐欺?公務員貪污?-上訴
本文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貪污?偽造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詐欺?公務員貪污?
🟧A: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876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法院判決內容
事  實

一、蔡○錦於民國99年12月25日至101 年6 月21日間,擔任新北 市三重區公所(下稱三重區公所)視導,負責承辦法制業務 及法制會簽,並於三重區公所涉訟時提供法律意見、自任或 建議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等職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 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詎蔡○錦因 需款孔急,竟於100 年11月17日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向 不知情律師友人黃○雯(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業經不起 訴處分確定)託詞以三重區公所擬委任黃○雯為3 件訴訟案 件之訴訟代理人為由,取得黃○雯同意授權蔡○錦填載之空 白「黃○雯民事委任狀(均蓋有「黃○雯律師」印文)」、 空白「黃○雯律師費收據(均蓋有「黃○雯律師」印文)」 各3 紙後,即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蔡○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行使變造公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0 年11月17日前某時許,在不 詳地點,無改作之權,擅以如附表編號1 「變造方式」欄所 示之變造方式,變造如附表編號1 「變造公文書」欄所示之 公文書1 紙,而虛捏臺灣高等法院受理再審原告杜喜民對三 重區公所提起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再審訴訟通知開庭之事 ,蔡○錦明知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訴訟案件為不實,復持如 附表編號1 「變造公文書」欄所示之變造公文書,向不知情 之該管三重區公所承辦公務員黃淑珍陳明申報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訴訟案件需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行使之,使黃淑 珍形式審查後於100 年11月17日將如附表編號1 「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欄所示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100 年 11月17日簽呈」公文書,蔡○錦則於會辦簽註意見時將如附 表編號1 「公務員登載不實」欄所示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 上所掌之「100 年11月17日簽呈會辦單位」欄公文書,並利 用黃淑珍將該不實簽呈公文書層轉上級批核及會辦相關單位 而行使之,俟該不實簽呈經核准後,蔡○錦即檢具其填載完 成之「黃○雯民事委任狀」、「黃○雯律師費收據」及黃○ 雯所開設玉山銀行長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 稱本件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向三重區公所請領律師 費,致三重區公所會計人員陷於錯誤,因而於100 年11月22 日撥付律師費新臺幣(下同)8 萬9,100 元(9 萬9,000 元 扣繳10%所得稅)至本件玉山銀行帳戶,蔡○錦復藉詞以該 案未成案為由,使黃○雯於100 年11月23日自本件玉山銀行 帳戶領取8 萬9,100 元交付蔡○錦,以此方式詐取前揭款項 得逞,足以生損害於臺灣高等法院威信、職務執行、公文書 管理及三重區公所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

㈡蔡○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行使變造公文書、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 100 年11月30日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無改作之權,擅以 如附表編號2 「變造方式」欄所示之變造方式,變造如附表 編號2 「變造公文書」欄所示之公文書1 紙,而杜撰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受理原告林月對三重區公所提起確認土地所有權 存在等訴訟函知準備言詞辯論之事,蔡○錦明知如附表編號 2 所示之訴訟案件為不實,復持如附表編號2 「變造公文書 」欄所示之變造公文書,向不知情之該管三重區公所承辦公 務員黃淑珍陳明申報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訴訟案件需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而行使之,使黃淑珍形式審查後於100 年11 月30日將如附表編號2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欄所示之不實 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100 年11月30日簽呈」公文書, 並利用黃淑珍將該不實簽呈公文書層轉上級批核及會辦相關 單位而行使之,俟該不實簽呈經核准後,蔡○錦即檢具其填 載完成「黃○雯民事委任狀」、「黃○雯律師收據」、本件 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向三重區公所請領律師費,致三 重區公所會計人員陷於錯誤,因而於100 年12月8 日撥付律 師費8 萬8,650 元(9 萬8,500 元扣繳10%所得稅)至本件 玉山銀行帳戶,蔡○錦復藉詞以該案未成案為由,使黃○雯 於100 年12月8 日自本件玉山銀行帳戶領取8 萬8,650 元交 付蔡○錦,以此方式詐取前揭款項得逞,足以生損害於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威信、職務執行、公文書管理及三重區公所經 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 ㈢蔡○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0 年12月22日前某時許,在不 詳地點,無制作之權,擅以如附表編號3 「偽造方式」欄所 示之偽造方式,偽造如附表編號3 「偽造公文書」欄所示之 公文書1 紙,而虛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受理原告林月對三重 區公所提起徵收損害賠償請求訴訟通知開庭之事,蔡○錦明 知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訴訟案件為不實,復持如附表編號3 「偽造公文書」欄所示之偽造公文書,向不知情之該管三重 區公所承辦公務員葉威志陳明申報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訴訟 案件需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行使之,使葉威志形式審查 後於100 年12月22日將如附表編號3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欄所示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100 年12月22日簽 呈」公文書,蔡○錦則於會辦簽註意見時將如附表編號3 「 公務員登載不實」欄所示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 100 年12月22日簽呈會辦單位」欄公文書,並利用葉威志將 該不實簽呈公文書層轉上級批核及會辦相關單位而行使之, 俟該不實簽呈經核准後,蔡○錦即檢具其填載完成「黃○雯 民事委任狀」、「黃○雯律師費收據」、本件玉山銀行帳戶 存摺封面影本向三重區公所請領律師費,致三重區公所會計 人員陷於錯誤,因而於101 年1 月4 日撥付律師費7 萬2,00 0 元(8 萬元扣繳10%所得稅)至本件玉山銀行帳戶,蔡○ 錦復藉詞以該案未成案為由,使黃○雯於101 年1 月5 日自 本件玉山銀行帳戶領取7 萬2,000 元交付蔡○錦,以此方式 詐取前揭款項得逞,足以生損害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威信、 職務執行、公文書管理及三重區公所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 。

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 分後偵查起訴。

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係公務 員不知情或受欺罔,而在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為不實登載,其 犯罪主體則為凡使公務員為不實登載之人均屬之,包括其身 分亦為公務員之人在內。故如無職掌制作公文書權限之公務 員,利用有此權限之他公務員不知其事項為不實而使之登載 ,該使為登載之人雖亦具公務員之身分,應僅論以使公務員 不實登載罪,無論以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之餘地。 被告如事實欄一㈠至㈢部分,利用該管承辦公務員不知如附 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訴訟案件為虛捏不實,使之於職務上所 掌之簽呈公文書登載主旨為各該案件擬委請律師處理等不實 事項而行使之,被告固亦具公務員之身分,惟無制作簽呈公 文書之權限,就此部分仍應成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 罪無誤。 ⒌按刑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有制作權之公務員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其犯罪主體為職務上職掌制作公 文書之公務員。
被告如事實欄一㈠、㈢部分,明知如附表編 號1 、3 所示之訴訟案件為杜撰不實,仍於會辦簽註意見時 於職務上職掌制作之「簽呈會辦單位」欄公文書登載如附表 編號1 、3 「公務員登載不實」欄所示之不實事項而行使之 ,即該當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無訛。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公務員,本應遵守法律規定謹慎公務,竟利用職務之便詐取律師費,腐蝕國民對於公務員應廉潔自持、克盡職守之信賴,實無可取;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之態度、前無犯罪紀錄之素行、碩士肄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所得財物金額、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臺灣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87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貪污等
      文: 蔡○錦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各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且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貳年。

⬛️法院判決連結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M,104%2c%e8%a8%b4%2c876%2c20151228%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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