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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無工作,經濟拮据,竟然出賣自己老婆下海???

失業無工作,經濟拮据,竟然出賣自己老婆下海???-人妻
本文由 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失業無工作,經濟拮据,竟然出賣自己老婆下海???
🟧A: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926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232 條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院判決內容
丁○○與乙○○為夫妻,與己○○為姊弟,己○○與庚○○ 為夫妻。丁○○於98年7 月初因失業生活無著,而與乙○○ 投靠租屋於屏東縣○○鎮○○里○○路○○○ 巷○ 號之己○○ 、庚○○。丁○○、庚○○因失業為求花用,透過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阿三」之成年男子知悉甲○○經營址設屏東 縣○○鎮○○路○○○ 號「蘭姐小吃店」為從事性交易之場所 ,丁○○、庚○○、「阿三」及甲○○共同基於意圖引誘、 容留、媒介使女子與他人性交以營利之犯意,自98年7 月間 至8 月間,丁○○說服乙○○從事性交易以獲取生活所需, 再由庚○○接送乙○○至上址,甲○○容留之並媒介乙○○ 從事性交易,每次性交易代價視對象年齡收費新臺幣(下同 )600 至1,200 元不等,甲○○依人次每人抽取100 元,並 將每日交易所得轉交庚○○,再由丁○○、庚○○、「阿三 」朋分,並由丁○○、庚○○提供乙○○生活所需。嗣因乙 ○○另被丁○○毆打,於101 年9 月29日由己○○陪同至警 局報案時,供出前開情節,始悉上情。
案經乙○○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又被告丁○○係乙○○之夫,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參(見102 年度偵字第3480號卷第35頁)。其對 於妻犯前揭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232 條規 定,應加重其刑;被告庚○○、甲○○並非乙○○之夫, 自難為該條之犯罪主體,其等與丁○○共同犯之,應依刑 法第31條第2 項規定,科以通常之刑,即論以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罪,併此敘明(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2276號 判例意旨參照)。
爰審酌被告三人為賺取利益,而引誘、容留、媒介女子為 性交行為,所為已對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造成相當程度之 危害;復審酌其等坦承犯行之階段及於本院審理時終知坦 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復念甲○○已積極賠償乙○○而 達成和解(見本院卷第104 頁)、乙○○以言詞及書信為 丁○○求情(見本院卷第134 、167 ~169 頁)、乙○○ 業已經社會局安置(見本院卷第170 頁)等情,及其等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公訴人未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庚○○、甲○○部分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判決如主文。

🟪臺灣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92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
主      文:  
姜文正共同夫對於妻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伍月。
謝春王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碧霞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TDM,102%2c%e8%a8%b4%2c926%2c20140514%2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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