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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藥品?囤積口罩?醫療器材批貨?犯罪?判刑?沒收?扣押?

進口藥品?囤積口罩?醫療器材批貨?犯罪?判刑?沒收?扣押?-口罩
本文由 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進口藥品?囤積口罩?醫療器材批貨?犯罪?判刑?沒收?扣押?
🟧A: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壢簡字第 429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251 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院判決內容
一、盧彥宇明知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輸入醫療口罩之醫療器材,竟 基於未經許可擅自輸入醫療器材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4 月 6 日,未經許可,在桃園市內,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 ,向大陸地區淘寶網商家訂購醫療口罩,該批貨物透過不知 情之貨運業者運抵我國境內桃園市○○區○○路00號,盧彥 宇即以此方式自大陸地區輸入上開醫療口罩2550片,存放於 該處。嗣警於109 年4 月16日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 索票偵辦違反銀行法案件實施搜索,扣得「安佳」牌一次性 三層過濾防護口罩共2550片,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㈠按所謂醫療器材,係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 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 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 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物品;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就其範圍、種類、管理及其 他應管理事項,訂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範之,藥事法第13 條定有明文。又依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3 條附件一「醫療器 材之分類及分級品項」下之「I .4040 醫療用衣物」規定, 「醫用面(口)罩」屬於醫療器材。並依同辦法第6 規定規 定產品之屬性判定,依具原廠說明書宣稱之功能用途、工作 原理、使用方法等資料為判定。詳言之,凡工作原理及宣稱 之預定用途符合醫療器材之定義者,即應以醫療器材管理。
㈡經查,本案被告輸入國內之「安佳」牌口罩,其外盒產品標 示「…過濾防護…病菌…飛沫…BFE> 95%…外科用」等字樣 ,已經涉及醫療效能之宣稱,且該等口罩外盒亦均無標示我 國醫療器材許可證之字號,揆諸首揭說明,即屬藥事法第13 條所稱之「醫療器材」無誤,此並有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民 國109 年5 月1 日出具之桃衛藥字第1090047220號函、衛生 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 年4 月24日出具之FDA 器字第10 90011496號函、現場查扣之口罩外盒照片等可證,是被告本 案輸入我國遭查扣之上開口罩2550片,俱屬醫療器材甚明。
㈢是核被告盧彥宇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4條第1 項之非法輸入 醫療器材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核准 即自大陸地區淘寶網站購買非醫療用口罩後,輸入我國境內 ,不僅有害於衛生主管機關對於醫療器材安全之審核,亦造 成消費者健康之潛在危害,所為應予非難;並斟酌被告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非法輸入我國國內之醫療器材數 量多寡、次數;暨其於警詢中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業 為資訊服務、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判決如主文。

🟪臺灣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壢簡字第 42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
主      文:  盧彥宇犯藥事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醫療器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佳」牌一次性三層過濾防護口罩貳仟伍佰伍拾片均沒收。

⬛️法院判決連結https://bit.ly/3ic0Z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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