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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國外彩券會犯法?泰國彩券?外勞?交易?洗錢?賭博?

販賣國外彩券會犯法?泰國彩券?外勞?交易?洗錢?賭博?-外勞
本文由 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販賣國外彩券會犯法?泰國彩券?外勞?交易?洗錢?賭博?
🟧A: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83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269 條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判決內容
一、甲○○○ ○○○○        (中文姓名:又他那)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泰國友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0年7月23日起至111年9月13日10時許為警查獲時止,在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先由其泰國友人提供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發行之泰國彩券,再經甲○○○ ○○○○        透過臉書軟體刊登販售訊息,並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NEGER媒介不特定人購買彩券,該彩券係以泰國彩券局於每月1日、16日之開獎號碼為對獎基礎,簽賭方式為賭客所簽注之2個號碼(俗稱2星)與開獎彩票號碼後2碼相符,每下注新臺幣(下同)100元可得5,000元之彩金,如簽注3個號碼(俗稱3星)與開獎彩票號碼後3碼相符,每下注100元則可得4萬元之彩金;如未簽中,所繳之簽注金則歸甲○○○ ○○○○        所有。嗣於111年9月13日10時許,經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彩票5張、地下簽注單2張及手機1支(含SIM卡1張)等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核被告甲○○○ ○○○○        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同法第269條第2項後段之媒介買賣未經政府允准發行之彩票罪。又被告自110年7月23日起至111年9月13日10時許為警查獲時止,所為之多次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媒介買賣未經政府允准發行之彩票等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堪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各應論以包括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無視於法律禁止規定,以經營簽賭及媒介買賣未經政府允准發行之彩券牟利,助長投機風氣,所為誠屬不該;兼衡被告為來台工作之外國籍人士、經營之規模、期間,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3頁)、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判決如主文。

🟪臺灣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8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賭博

主      文: PHONKHON YUTTHANA(中文姓名:又他那)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泰國彩票伍張、地下簽注單貳張及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DM,112%2c%e7%b0%a1%2c83%2c20230109%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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