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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撞死人?不能易科罰金?過失致死?坐牢九個月?

車禍撞死人?不能易科罰金?過失致死?坐牢九個月?-不能易科罰金

車禍撞死人?不能易科罰金?過失致死?坐牢九個月?-不能易科罰金
本文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車禍撞死人?不能易科罰金?過失致死?坐牢九個月?
🟧A: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訴字第 89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判決內容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訴字第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龍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7399號、111年度偵字第799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龍期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  實 一、陳龍期於民國111年7月31日上午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苗栗縣通霄鎮崇仁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8時21分許,行至通霄鎮崇仁路與平新路之交岔路口時,欲左轉駛入平新路,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亦未駛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即搶先左轉,適蘇元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等於該交岔路口,而遭陳龍期駕駛之上開車輛撞擊,致蘇元勳胸腹部與背部挫傷併肩胛骨、胸椎與右胸肋骨骨折,致氣血胸、心臟損傷心包膜積血、肝臟損傷併發創傷性休克死亡。

二、案經蘇元勳之父蘇清水、蘇元勳之配偶郭淑雲、蘇元勳之子女蘇翠凌、蘇金偉、蘇金志、蘇金龍共同委由黃國偉律師提出告訴及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又被告肇事後,於警方到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有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通霄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偵卷第59頁),是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知悉肇事者係何人前,即坦承肇事,並接受裁判,核與自首之規定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素行尚可,其因前揭過失行為造成被害人蘇元勳死亡之結果,此損害無以回復,更對其家屬造成無可彌補之創傷,惟慮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因無力賠償而未與被害人家屬成立和解,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以貼磁磚為業、日收入新臺幣2,000元、智識程度國中畢業、須扶養父母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綜上論述,判決如主文。

🟪臺灣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訴字第 8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主       文:   陳龍期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MLDM,111%2c%e4%ba%a4%e8%a8%b4%2c89%2c20230223%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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