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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員工於生產/流產後,想提早結束產假回公司上班,雇主能否同意?

女性員工於生產/流產後,想提早結束產假回公司上班,雇主能否同意?-HR
▲勞、資雙方皆有依法進行之義務,因此只要有分娩、流產,就一定要依法使女工「完整」休息(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女性員工於生產/流產後,想提早結束產假回公司上班,雇主能否同意?

答:不能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女工無論係分娩或流產,「『雇主』『應』使其停止工作」,既法律規範用字乃「雇主…應」。

足見該條文之規範對象為「雇主」,且其法規用字既為「應」,亦證屬於強制規範。

簡言之,雇主於知悉女工分娩/流產時:

  • 應該主動停止女工的工作,不待女工提出請求

  • 停止女工工作,要求進行產假亦不問女工意願

倘因女工要求,而提早結束產假,則依然屬於違法,如以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278號刑事判決:
「查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所以有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由僱主給予產假八星期之規定,係為保護母性身體安全之行政強制規定,不得任意拋棄,縱○○公司對於未給予勞工李○○、陳○○足額之產假部分,係勞工自願銷假上班且按月發給薪資,仍無解於被告○○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事實。」

誠然,可能有讀者會表示疑問?

「產假期間不是一樣需要給付工資,女工怎麼可能會要求提早結束產假?」

若有此疑問,則可先詳查勞動基準法第50條之規範: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並未明文產假期間應如何計薪,故薪資給付部分仍需回歸勞基法規範。

然而,勞基法就產假則僅有「分娩」與「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之規範,至於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者,雖然性別工作平等法有產假之規範,但勞基法中則無。

是以,妊娠未滿三個月而不幸流產者,即無從援引勞基法第50條第2項發給薪資,蓋勞基法第50條第2項,就產假發給工資之規範已限制於「前項女工」(即分娩與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

綜上,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

  • 應依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使勞工休息5或7日

  • 但雇主於該時段並無發給薪資義務

於此狀況下,女工要求不要放產假的狀況,即非不可能。

再次提醒,產假規範係強制規範!

勞、資雙方皆有依法進行之義務,因此只要有分娩、流產,就一定要依法使女工「完整」休息,不能因勞工想縮短就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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