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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用身體抵債?性交還錢?只要陪睡就能還錢?

欠錢不還,用身體抵債?性交還錢?只要陪睡就能還錢?-人妻
欠錢不還,用身體抵債?性交還錢?只要陪睡就能還錢?-人妻
本文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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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欠錢不還,用身體抵債?性交還錢?只要陪睡就能還錢?
🟧A: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3493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279 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判決內容
乙○○為吳錦榮之配偶,吳錦榮因故離家至丙○○在臺南市○市區○○里○○00000號居住。吳錦榮因曾以自己名義為乙○○向丙○○借款新台幣(下同)未還。丙○○原已與吳錦榮有交往及發生性關係,為使乙○○積極還款,乃故意傳簡訊「兩萬不還沒關係,陪我睡,錢我也不要了」,並要求吳錦榮將簡訊截圖傳予乙○○,使乙○○心生氣憤。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晚間利用裝設於吳錦榮手機之定位裝置,知悉吳錦榮所在後,央求甲○○駕駛6398-D9號自小客車載其前往尋找吳錦榮。於同日19時40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發現丙○○騎乘車號000-0000機車搭載吳錦榮,當場激於義憤與丙○○爭執後,要求甲○○將其座位上之扳手一支拿來,甲○○基於幫助傷害犯意將該扳手交予乙○○後,乙○○即持該扳手毆打丙○○,使其受有左手尺骨骨折、左後腰鈍挫傷傷害後,乙○○即將吳錦榮拉上車輛,由甲○○駕車離去。

被告乙○○與證人吳錦榮為夫妻,被告乙○○因得知告訴人羅育凌以抵債為由要求吳錦榮與之性交,遂請被告甲○○駕車載其前往尋找吳錦榮,途中果然發現告訴人騎車搭載吳錦榮,此據被告2人及吳錦榮、告訴人分別供述、證述在卷,且吳錦榮亦證述其確與告訴人有發生性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屬不義行為,且在客觀上足以激起一般人無可容忍之憤怒,則被告乙○○目賭其妻吳錦榮與告訴人在一起,受刺激而基於義憤出手傷害告訴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79條前段之當場激於義憤傷害人之身體罪。被告甲○○明知被告乙○○情緒激動,如依被告乙○○所請,將放在車上的扳手遞交被告乙○○,以當下劍拔弩張之狀況,被告乙○○勢必持之攻擊告訴人以平憤,仍依被告乙○○所請,拿取置於車上之扳手遞交被告乙○○,而對被告乙○○傷害告訴人身體之行為施以助力,其所為自應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79條前段之幫助被告乙○○犯當場激於義憤傷害人之身體罪,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均為成年人,對於任何糾紛與爭議,應尋理性溝通之方式為之,被告乙○○竟因一時情緒失控,即毆擊告訴人,被告甲○○則遞交攻擊武器予被告乙○○,對被告乙○○之傷害行為施以助力,致告訴人受有附件犯罪事實所載之傷害,所為固屬不該,惟考量被告2人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被告乙○○之所以情緒失控而出手毆打告訴人,實係因當場目擊告訴人與其妻子在一起狀似親暱,認兩人間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情緒上受到刺激所致,是被告乙○○之犯罪動機尚屬情有可原,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勢、被告2人之手段、因就賠償金額無共識,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被告2人之素行(見本院卷第11、15至16頁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2人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本院卷第9、13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二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被告乙○○持以毆打告訴人之扳手,固為本案之犯罪工具,但被告乙○○供稱其於行為後已將之丟棄(警卷第7頁),未據扣案,且無證據可以證明為被告2人所有之物,起訴意旨亦不聲請宣告沒收,爰不為宣告沒收之諭知,一併說明。

綜上論述,判決如主文。

🟪臺灣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349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主       文:   乙○○犯義憤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幫助犯義憤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DM,111%2c%e7%b0%a1%2c3493%2c20221122%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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