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離職後可以更改離職日嗎?
▲勞工若沒有遵守預告期間的規定就閃人,勞基法上是沒有針對勞工這樣作的罰則,離職表示也不會因此失效(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 作者:連睿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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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離職後可以更改離職日嗎?
有網友在1/19提離職,本來依照預告期間20天滿後,2/8就可以走人,結果主管以人手不足為由,要留網友到3月中來訓練交接的新人,否則就不讓網友拿到離職單,網友同意留到3/15後,結果1/20變成新人說要離職,網友希望能夠再更改離職日到2/8,是否可行呢?
律師評析
不定期勞動契約,依照《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勞工只需要準用第16條規定預告雇主即可合法終止,並不需要經過雇主同意或任何審核。
這名網友本來在1/19提出於2/8離職的表示,經與公司協商後改成3/15離職,既然雙方已經達成共識,網友也更改其離職日至3/15,網友就不能再單方撤回表示,要求更改離職日到2/8。
BUT,只要仍在職,勞工只要遵守預告期間的規定,仍可以再次提離職,例如在春節連假結束的第一天1/30再提一次預告在2/19離職,至少比3/15可以更早離開公司。
當然,勞工若沒有遵守預告期間的規定就閃人,勞基法上是沒有針對勞工這樣作的罰則,離職表示也不會因此失效。雇主縱使要主張有所損失,要依侵權行為請求賠償,還得自己提出相應證據證明。
不過離職後還被前公司提告,不免會惹人非議,所以最好的解決辦法,還是跟公司好好談妥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離職日期比較妥適,如果怕公司又找其他藉口慰留,那自己也要想好一些說法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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