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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法元旦上路 臺南市衛生局:務必找衛福部核准之合法醫療機構申請

為強化民眾就醫安全並兼顧醫療創新發展,衛生福利部公布的《再生醫療法》及相關子法,將於民國115年1月1日(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這部法規是我國首部專門管理細胞、基因等再生醫療技術與製劑的專法,未來民眾若有需求,必須向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地方登記的合法醫療機構提出申請,避免落入違法或誇大宣稱的療程風險。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指出,依現行核准情形,目前可執行細胞治療的醫療機構共5家,包含成大醫院、奇美醫院、柳營奇美醫院、安南醫院及市立醫院,提供民眾相對明確的合法就醫管道。

再生醫療法元旦上路 臺南市衛生局:務必找衛福部核准之合法醫療機構申請-再生醫療法
(Photo by FREEPIK)
 

再生醫療是什麼?法規為何要管得更細?

衛生局說明,再生醫療指利用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用於治療、修復或替換人體細胞、組織與器官的製劑或技術。由於牽涉細胞製備、輸注流程、品質控管與長期追蹤等高度專業環節,且仍可能伴隨感染、免疫反應或療效不確定等風險,因此新法以更高標準建立管理框架,要求機構、技術、收費與宣傳都必須可被追溯與監督。
 

新法重點一次看:機構要核准、技術要試驗、特殊情形才可恩慈治療

衛生局整理《再生醫療法》核心規範指出:

  1. 醫療機構須經中央核准並向地方登記,才可執行再生醫療相關技術。
  2. 原則上,再生醫療技術除法定例外,需完成「人體試驗(臨床試驗)」後才可施行。
  3. 僅限「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且無替代療法」等特殊情形,才能依規定申請「免完成人體試驗」的恩慈治療。
  4. 執行前須取得病人或相關法定關係人充分知情同意並簽具同意書,程序不得省略。
     

收費也納管:不得要求一次預繳全額、要講清楚退費條件

衛生局長李翠鳳提醒,再生醫療涉及特殊製劑與技術流程,費用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同時,醫療機構不得要求民眾一次預繳全部費用。院方在執行前也必須讓病人充分理解收費金額、付款方式與退費條件,降低醫病爭議與資訊落差。


廣告改採事前審查:網路社群也不能「先講再說」

在宣傳面,新法明定再生醫療廣告採「事前審查制」,不論網路、平面、戶外或社群媒體,均不得未經核准擅自刊播。衛生局指出,法規重點包括:

  • 只有中央核准可執行再生醫療的醫療機構、細胞保存庫設置機構、受託辦理單位或特定研究/學術/法人等,才具刊播資格。
  • 招募廣告與再生醫療廣告都需「先申請、核准後」才能對外公布。
  • 禁止以誇大、不實或缺乏科學證據的方式宣稱療效。

若違反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2,000萬元罰鍰。

再生醫療法元旦上路 臺南市衛生局:務必找衛福部核准之合法醫療機構申請-再生醫療法
(圖/翻攝自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法上路只是起點,關鍵在「資訊透明」與「可近性」

《再生醫療法》把機構資格、臨床證據、收費與廣告全面納入制度,是必要的第一步;但對民眾而言,真正的難題常在「看不懂」與「比不到」。接下來,主管機關與醫療體系若能把核准項目、適應症範圍、費用構成、風險與追蹤結果,以更透明、可查驗的方式公開,才能讓民眾用理性而不是焦慮做決定。

同時,再生醫療多屬高費用療程,如何在安全監管與產業發展之間,逐步建立合理支付與轉介評估機制,避免形成「資訊少的人更容易被行銷影響」的落差,將是新法落地後最需要被檢驗的下一關。

參考資料: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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