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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員工犯錯 雇主辱罵 誰會贏?

『曹新南專欄』員工犯錯 雇主辱罵 誰會贏?-HR

【人資聊判決】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一號  (106/07/06)

 

這是一個打到最高法院第三審的案子,大概的時間摘要如下:

原告勞工97年開始受僱於被告公司,在104年9月時遭雇主辱罵,因此於104年10月主張因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第6款之規定,所以不經預告終止與被告公司間僱傭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及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經過勞資爭議調解不成,在104年11月提起告訴,於105年6月臺北地方法院初審判決;接著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在106年3月判決;最後最高法院106年7月上訴駁回。整個案子打了大約一年半多,這算快的。

 

整個案件詳情大家有興趣可以去看細節,這邊只非常簡單的摘舉部分:

主要起因是該員工有利用上班時間曠職外出承接他案,又因此有紛爭導致公司收到律師函,雇主氣得對員工破口大罵,并公告懲戒降職降薪。

所以勞工主張雇主辱罵、及不當降薪懲處,所以不經預告解除契約並要求資遣費

雇主則主張因為員工犯錯,大罵是情緒與口頭禪,並非人格侮辱,最後因為員工不經預告離職,公司以連續曠職三日開除

 

如果您看到這邊,會認為是誰對呢?

員工有犯錯,雇主該怎麼辦?

或是員工受到不合理對待,該摸摸鼻子認了嗎?

 

這個案子,其實第二、三審都維持初審的看法,一方面認為公司懲戒員工是合理的,所以降職降薪部分合法;但同時,雇主辱罵部分也成立,所以員工不經預告解除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合理,同時雇主要賠償勞工的精神損失

 

細節就不在此贅述,但是我們看到整個判決書,辱罵場合勞工有錄音,其他也有LINE等通訊軟體逐字對話摘出。法院判決並非只憑單方面或很表面就能夠定論的,仍需有詳細完整的證據方能評斷。

 

整個案子看起來,勞工犯錯在先,也難怪雇主會氣得跳腳。

確實有不少欺負勞工的慣老闆,但是,心存惡意的刁員工也是存在的。

從人資主管的角度來看,我們希望善待員工,畢竟,自己的身分也是勞工,既然幫雇主要處理好「人」的問題,當然希望是透過鼓勵、激勵,讓大家發揮最大產值,而非在中間製造勞資對立。

但是,我們也會碰到刁員工,甚至被偷錄音的狀況都可能發生。因此,不管在人前,還是人後,仍然秉持守法的作為,才是最佳的態度。

 

對這個案子有興趣的,可以看底下連結:

一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 勞訴 字 000272 號 (105/06/29結案)

二審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 勞上 字 000090 號  (106/03/28結案)

三審 最高法院  106 年 台上 字 001951 號  (106/07/06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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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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