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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四班二輪「作2休2」勞工之內政部所定休假有無可能逢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

【簡文成專欄】
【簡文成專欄】四班二輪「作2休2」勞工之內政部所定休假有無可能逢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簡文成專欄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回覆:
1.事業單位性質為製造業並採四班二輪制,使勞工「作2休2」,係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二週變形工時,其公法上所定程序為「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而私法上尚須取得勞工本人同意。
2.又,二週內變形工時之方式為:「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參照)且「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參照)。
3.惟在實務上,事業單位實施四班二輪使勞工「作2休2」者,勞工於工作日在現場12小時,正常工時為10小時,2小時為休息時間;或者正常工時為10小時,1.5小時為休息時間,0.5小時為延長工時;或者正常工時為10小時,1小時為休息時間,1小時為延長工時;就每週正常工時而言,前述「作2休2」勞工之四週正常工時,係採第一、二週40小時,第三、四週30小時;就平年放假日而言,全年放假182天,其中例假為52天,法定休息日為52天,休假日為12天(不包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變形工時所生之休息日為52天,其餘為工時優於法令所生休息日14天;以全年正常工時總工時而言,勞工全年正常工時較法定全年總工時少162小時。
4.其次,前述實施四班二輪之事業單位排班方式因涉及例假、各式休息日及休假之調整,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款及勞動部函釋規定,尚應徵得勞工同意,而事業單位確有徵得勞工同意調整例假、各式休息日及休假者,即不會發生內政部所定休假日逢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情形,直言之,就不會產生內政部所定休假日、例假日重疊補假,也不會產生內政部所定休假日、休息日重疊補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勞動二字第○九四○○一一八三一號函參照)。
5.再者,基於休假日寓有縮短勞工工時之意義,為避免內政部所定休假逢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致少休一日,勞動部發布函釋規定,內政部所定休假日遇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日為休假日。但不包括勞動部指定之選舉罷免投票日。嗣後勞動部於一○六年六月十六日發布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一亦明文:「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6.至於內政部所定休假日遇變形工時產生之休息日(空班),雇主不須給予勞工補假,其理由為雇主如未實施變形工時,工作日之正常工時為8小時,內政部所定休假日逢工作日可免除8小時勞務,而逢例假或休息日於其他工作日補假,亦可免除8小時勞務。又,一般勞工之全年內政部所定休假日計有12日(不包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合計可免除96小時勞務,雇主如實施變形工時,勞工之工作日正常工時通常會逾8小時,最長可達10小時,於內政部所定休假日逢工作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全年得免除出勤提供勞務之工時,較未實施變形工時所免除提供勞務之工時為多者(達96小時以上),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方才發布下列函釋認前揭內政部所定休假日逢變形工時產生之休息日(空班)不須補假:
(1)內政部七十五年七月十日臺(七十五)內勞字第四○五二三五號函
一、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所稱「週內一日之正常工時」﹙以下簡稱該日﹚應屬勞雇雙方協定之有給休息日,工資應予照給。
二、事業單位如需勞工於該日工作,應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並依規定以延時工作計算,發給工資。事業單位之計算標準優於上開規定者,從其規定。又該日之工作時數仍受該法第三十二條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之限制。
三、該日如適逢同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條所稱休假日是否補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於團體協約中約定或由雇主於工作規則中明定處理方式。
(2)勞動部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勞動條二字第一○六○一三○六一九號函
三、復查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日如適逢同法第36條例假或休息日,應另予勞工補假;如適逢採行彈性工時將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所形成之空班,則無庸補假。 
7.前述實施四班二輪制之事業單位如已取得勞工同意調整例假、各式休息日及休假日者,亦不會產生內政部所定休假逢變形工時所生休息日之情形。
8.因此,實施四班二輪制之事業單位如已取得勞工同意調整例假、各式休息日及休假日者,實務上,事業單位已與勞工合意將例假、各式休息日及休假日排定在「作2休2」之「休2」中,同樣不可能發生內政部所定休假日逢工作日之情形,且如前所述,四班二輪「作2休2」之勞工全年放假182天,其中例假為52天,法定休息日為52天,休假日為12天(不包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變形工時所生之休息日為52天,其餘為工時優於法令所生休息日14天,完全符合法令規定,且以全年正常工時總工時而言,勞工全年正常工時較法定全年總工時少162小時,萬萬沒想到勞動部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勞動條三字第一○六○一三一六八六號函竟認:「三、實務上實施彈性工時之事業單位,其出勤方式殆係依循各該彈性工時之規定,例行性依序循環排班,茲以實施2週彈性工時之事業單位輪班方式為四班二輪(作2天休2天)為例,事業單位之出勤方式殆係依循2週彈性工時之規定,例行係以「作2休2」之模式依序循環排班,不因遇有國定假日而致當日之工作時數不納入原則性、例行性之分配範疇,惟除依法應排定之例假、休息日外,如其工作日遇國定假日者,仍應依法給假或給予加倍工資。…四、至事業單位依前開法定程序實施2週彈性工時後,嗣遇本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其屬工作日者,依法放假。其為第36條規定之例假或休息日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至屬實施彈性工時後業將正常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所生無須出勤之日(空班)者,是否補假,法無明文。惟如勞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得從其約定。」其欠缺對事業單位實務運作之了解並對法令誤解,實令人遺憾。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全觀國際有限公司
感恩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文成 2017.11.20撰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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