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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黃國昌立委之罷免投票日逢勞工之工作日,雇主仍使勞工於該日出勤者,其加班費計算標準為何?

【簡文成專欄】
【簡文成專欄】黃國昌立委之罷免投票日逢勞工之工作日,雇主仍使勞工於該日出勤者,其加班費計算標準為何?-簡文成專欄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回覆:

1.按「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暨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一(修法前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指定應放假之日(內政部七十六年一月二十日臺(七十六)內勞字第四七○八七六號函參照)。

2.又,勞動部指定前述「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放假,旨在使具投票權且當日為原應出勤工作日之勞工有以行使投票權利,如勞工具投票權,但當日為勞工原無須出勤之例假、內政部所定休假、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或實施變形工時所生空班休息日,依下列函釋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勞動部並未指定放假,雇主不須另給假給薪,即不須補假給薪:

(1)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臺(七十四)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
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各公民營事業單位對具有投票權員工依左列原則給假:
一、星期日或原屬休息日舉行投票,不另放假。
二、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按往例放假一日。
三、因行使選舉權、罷免權,放假日工資照給。如放假日仍須其繼續到工者,應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加給其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但應不妨礙其投票。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勞動二字第○九七○一三○一○五號函
核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指定應放假之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

(3)勞動部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勞動條三字第一○四○一三二八二四號函
三、鑒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等應放假日,旨在使具投票權且當日原應出勤之勞工有以行使投票權利,非用以增加勞工之休假日,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等應放假日,並無該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所定休假日補休原則之適用。查105年1月16日為第14任總統、副總統與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該日原毋須出勤之勞工,雇主無須另予勞工補休。

3.是以,黃國昌立委為新北市第十二選區選出之立委,其罷免投票日(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六)(註一)如逢勞工之例假、內政部所定休假、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或實施變形工時所生空班休息日者,雇主仍使勞工於該日出勤,其加班費計算標準為何? 

4.假設該勞工之當日工作起訖時間為08:00-12:00,13:00-17:00,12:00-13:00為休息時間,雇主給予該勞工2小時(08:00-10:00)行使投票權,另六小時(10:00-12:00,13:00-17:00)加班者,其加班費計算標準可能情形如下,試問何者為正確:

( ) 一、當日為例假者
A、雇主非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使勞工加班,係違法加班,但應另給付8小時工資
B、雇主非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使勞工加班,係違法加班,但應另給付6小時工資
C、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使勞工加班,係合法加班,但應另給付8小時工資,並補給一日例假
D、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使勞工加班,係合法加班,但應另給付6小時工資,並補給一日例假

( ) 二、當日為內政部所定休假日者
A、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使勞工加班,應另給付8小時工資
B、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使勞工加班,應另給付6小時工資
C、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使勞工加班,應另給付8小時工資,並補給一日休假
D、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使勞工加班,應另給付6小時工資,並補給一日休假

( ) 三、當日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者
A、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並取得勞工同意加班,應另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標準給付8小時工資
B、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並取得勞工同意加班,應另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標準給付6小時工資
C、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使勞工加班,應另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標準給付8小時工資,並於加完班後補給12小時休息
D、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使勞工加班,應另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標準給付6小時工資,並於加完班後補給12小時休息

( ) 四、當日為實施變形工時所生空班休息日者
A、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並取得勞工同意加班,應另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標準給付8小時工資
B、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並取得勞工同意加班,應另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標準給付6小時工資
C、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使勞工加班,應另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標準給付8小時工資,並於加完班後補給12小時休息
D、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使勞工加班,應另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標準給付6小時工資,並於加完班後補給12小時休息

5.請各位同學自行勾選,以檢測自己對勞動法令專業知識的掌握是否確實符合法令規定。

6.末者,勞工之工作時間如跨越二曆日者,雇主如使勞工於選舉罷免投票日出勤,其出勤時數工資應如何計算,本人將於課堂上根據法令、函釋及邏輯詳細分析。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全觀國際有限公司
感恩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文成 2017.11.21撰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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