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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近年來因產業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與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不同,常有工作時間認定或出勤紀錄記載等爭議情事。
為提供事業單位就在外工作勞工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勞動部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供各界參考。
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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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修正對照表
hrfriend
莫瑞斯
14921
回覆2017-12-12 11:06:20
您提到的工作態度、上班做私事等
勞基法均未有相關條文予以保護,並不宜與勞基法混為一談
雇主比勞工擁有較多的資源與工具
建議應該回歸管理層面解決
透過日常工作管理、績效管理,或者工作規則予以約束管理
實在管理無效,再依情節輕重,予以資遣或解僱
施愷鈞
0
回覆2017-12-09 15:02:17
現行勞基法過於保護勞工,不但工作態度差,還喜歡偷雞摸狗,工作時間用公器或手機等做自己私人的事,這種事情要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