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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休息時間到底夠不夠?

              【曹新南專欄】休息時間到底夠不夠?-HR


這一陣子的《勞基法》修法議題,執政黨的說法是資方有短單急單的急迫性需求,而勞工需要靠加班費維生。而各界反對的聲音,從法理探討、到修法程序的粗暴,談到因為短期高密集工作所帶來的過勞風險,進而影響生活品質,影響社會與家庭功能的存續。

其中有一個很有意思的爭論,是某個長官與立委之間,在爭辯通勤時間算不算「工作時間」這件事,當然大家都會認為不算,法律上說不算。

我以為這邊可以好好來看一下,大家不用刻意按計算機,憑自己生活經驗就好,除了「工作時間」很明確之外,是不是其他的時間都算「休息時間」呢?
 

因工作而被拘束的時間至少有下述幾個,絕對不是大家認知的「工作時間」加上「通勤時間」而已:

 

「休息時間」

大家都知道《勞基法》第35條說:「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這個30分鐘的「休息時間」,是不算「工作時間」而可以自由運用的,但是,這個30分鐘,其實是被拘束的,因為那段時間不太可能回家,原則上也是因為工作而耗費的時間。
 

一般來說,正常工作8小時,中間會有用餐休息時間大概1.5小時。若是要加班4小時,通常還會要加0.5小時的休息時間。

 

「通勤時間」

每個勞工的通勤時間與交通工具都不同,當然只能粗估,這部分目前最多勞工能接受的的合理值,是單趟半小時到一小時內,所以我們暫估來回時間1.5小時。

 

「上下班前後緩衝時間」

就算上班通勤時間正好0.5小時,大家一定不敢等到上班前0.5小時才出門對吧,為了怕路上有任何可能的路況、怕遲到、怕全勤飛了、怕老闆關愛的眼神,一定會提早幾分鐘出門,而且,距離越遠會提早越多時間。而下班也可能跟老闆、同事多講一兩句話,排隊等打卡、等電梯、等交通車。上下班前後大概也得耗掉0.5小時。

 

所以,包含「工作時間」與上述三個因為工作而被綁住的時間,若是正常八小時的班,其實是被綁住了8 + 1.5 + 1.5 + 0.5 = 11.5小時。

而若是加4個小時的班,還要外加0.5小時休息,所以是11.5 + 4.5 = 16小時。

當然,每個工時每個個案狀況都不同,大家可以套用自身狀況。

 

但是,是不是上述時間之外就能拿來休息呢?當然不是,我們還有下列耗掉時間:

 

「上班前準備時間」

任何人都不太可能一起床就可以彈出門,我們先假設不吃早餐了,起床後的個人儀容、找衣服穿衣服有的沒的,大概也是需要10到20分鐘。如果是比較注重外表的職業,或是有化妝需求的,那就更不是0.5小時內能解決的。

 

「意外耗損時間」

下班後接個電話,停在路上回個訊息,結果多等幾次紅燈,沒時間煮食,只能外食,到了想吃的店結果客滿要等,或是再花點時間到另外一家,這些都是意外耗損,但經常在發生的了。
 

在此我們暫不提,騎車族臨時車子發不動輪胎破掉、開車族塞在路上、捷運碰到誤點、忘記帶鑰匙、顧滑手機或是閉眼休息坐過站等等等等較少發生,但大家一定有的經驗(上述在我身上都發生過)。

 

「必要勞務時間」

大家在論述吃飯幾分鐘、洗澡幾分鐘、走路幾分鐘時,其實都還忘了一件事,就是這些勞務是花了誰的時間?
 

舉例,有人說他吃飯只要五分鐘,問題是煮飯不只五分鐘,就算不煮飯,去買便當也要花時間的,除非是別人幫你買好。同理還有洗衣服的時間,就算是請洗衣機洗,也是要彙整了丟下去,等到洗好了要拿出來晾;有的上班制服、襯衫是需要花時間燙的。若是你的時間被省下來了,就是花了別人的時間在幫你做事。
 

然後還要倒垃圾、買日常用消耗品、家務整理等等。現在很多勞工家庭都不大,你不做,就是別的家人耗掉他的時間幫你做、幫你買。
 

我再舉個實例,家裡只要有生活不能自理的小孩(長輩),你就是要花你的時間去幫他處理他的生活必需時間,不管是幫洗澡、幫餵食、幫換衣服尿布等等等等,這些必要的事情都做完之後,才可能是自己的時間。

 

「自己的時間」

上述被綁在公司與通勤的時間,完全不加班可能是11.5小時,再扣掉上班前準備、意外耗損、必要勞務時間,剩下有沒有8小時呢?這裡還沒包含休閒、遊憩、與家人互動、學習、或是發呆、看電視、滑手機等等時間喔。如果要滿足這些人做為人的基本需求,只能犧牲睡眠了。
 

 

「如果」

那,如果加了班,每天正常工時12小時的呢?

如果,前一班與後一班可能只間隔8小時的呢?

人,還剩下甚麼?

 

 

文/ 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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