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文成專欄】問題:勞工委請事業單位代為辦理ㄧ次請領老年給付,可否解為勞工自請離職,勞動契約關係終止?
【簡文成專欄】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問題:
勞工委請事業單位代為辦理ㄧ次請領老年給付,可否解為勞工自請離職,勞動契約關係終止?
回覆:
1.按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固規定被保險人辦理ㄧ次請領老年給付須其勞保年資及年齡符合一定要件,尚須退職,而同條第2項復又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致許多人誤以為勞工委請雇主辦理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即表示其自請離職,勞動契約關係終止。
2.殊不知,依民法第263條及第258條規定,勞工如擬自請離職者,應向雇主為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並為雇主了解時或達到雇主時,發生效力。因此,勞工只是單純請雇主代為請領一次老年給付,而未表示離職,復又繼續工作者,勞動契約關係並未終止,並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81號判決:「被上訴人主觀上有向上訴人提供勞務之意思,客觀上亦有服勞務之事實,縱其曾於受僱期間向勞工保險局請領老年給付,仍不得據以認定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已不存在。」可參。
3.勞工如有前述情形,其工作年資,應繼續累計,即便有短期暫時中止未滿3個月,依法院判決意旨,除中斷期間外,勞工前後工作年資,亦應合併計算(勞動基準法第10條參照)。
4.勞工工作年資攸關其退休條件、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資遣費、特別休假、撫恤金及其他法益或約定利益,乃極為重要之勞動條件,也是勞工朋友付出心力所得,雇主應予重視並尊重,不應以任何方式中斷計算。
5.人資朋友傳來某企管公司提供予企業事先擬好之「勞工自願離職申請書」,供企業主於勞工到職之日即先填寫,僅離職日期未填,俟於企業主擬解僱時再填寫日期,藉以規避資遣費給付,思之,令人痛心疾首。
5.德國哲學家諾里瓦說:「思考哲學,其實是為了還鄉。」對我而言,專研勞動法令、傳播正確勞動法令知識,並分享每一法條背後精神,尤其在這個民粹當道、官僚欺瞞無能、公平正義價值觀逐漸崩解的年代,撰文論述輔導是為了探索「我是誰?」「我為什麼而活?」是為了找到「真正的我」,我想徹徹底底瞭解這一世的生命究竟有何意義?
6.正如學者趙雅麗在《天山》乙書所說:「人生有如春花朝露,我們都是過境之民,暫時棲居這裡那裡,來去有期,生死有時,無從決定自身存在於世的長短。..有ㄧ天,終究要化歸塵土。」、「我也深信,每個人的心中都有ㄧ顆覺醒的種子,選擇發芽、成長、綻放..向內探索「我是誰?」是ㄧ段喚起心靈覺察,讓靈魂「醒來」的過程!」(註ㄧ)新年伊始,願與各位人資朋友及企業經營者互勉,除了勞動法令的砌磋外,也ㄧ起探索自我和人生的意義,更期許每ㄧ位都能在新的一年為自己找到了ㄧ個全新出發的起點,讓2018年是身心靈喜悅、豐富、圓滿之年。
註ㄧ:天山:ㄧ趟沒有地圖的心靈旅程,趙雅麗著,第43-45頁,遠流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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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 簡文成2018.01.02撰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