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以多保少、偽造出勤紀錄,三則刑事判決!
今年1月30日,一則勞健保以多保少的判決新鮮出爐,該公司將某勞工的薪資以多保少,約定薪資應為月薪45,000元,卻以月薪33,300元投保,經過當事人告發之後,由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雇主與人資均為行為之人,因此分別被判刑三個月、二個月。
這一則判決在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662號 107/01/30
雇主與人資共同犯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貳月。
另外,我們又看到類似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3574號 106/11/30
雇主指使不知情之會計,故意以「以多報少」,故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不只以多保少,偽造出勤紀錄,也是觸犯刑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210號 96/07/31
雇主偽造出勤紀錄犯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簡要說明:
一、違反勞基法、勞保條例等有罰則,若被主管機關裁罰,是要依法繳納罰鍰,但偽造文書是犯罪行為,是由檢察官調查事實後進行起訴。
二、舉例雇主以多保少,除了面臨主管機關的裁罰,還會有對於受損害勞工的賠償責任,包含勞退6%的差額、請領失業給付的差額、勞保給付的差額等。更重要的是行為人有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的追究。
三、雇主與實際執行者(多半是HR),如果明知違法,而仍如此已多保少,都屬於犯罪行為。但若不知情無犯意,是有機會免責的,例如我們找到上述的第二個判決,就是只判雇主有罪。
但是,一般HR實際執行者,理論上應熟悉相關法令,不易以不熟悉無犯意而脫身,各位HR朋友務必留意。
四、以多保少狀況,可能用偽造文書,也可能用詐欺得利來判。因為此舉不但造成勞保局或健保署對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亦損及勞工退休金之計算,屬犯罪行為。
五、以偽造文書來看,其實是同時觸犯了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與刑法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而215條的文書登載不實,是低度行為,被216條行使的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所以就以刑法的216條來論罪。
六、提醒所有人資朋友,趕快把這幾個實際判決提供給雇主,以多保少、偽造出勤記錄等等,不只違反勞動法令,更是犯罪行為。就算當下沒事,您能擔保受損害的勞工離職後不會提出告發嗎?
而,若,雇主仍執意如此,還要拉著人資一起被判刑,留下前科,就看您如何抉擇了。
相關法條
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 詐欺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