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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定期契約的簽訂條件|職場觀落陰

此部分有與勞工局再次確認,勞動基準法第九條提及之四種性質,皆無行業別之限制
 


定期契約什麼時候可以簽訂呢?

單就勞動基準法來看其實很難知道符不符合規定的四種性質(就連某些地區的勞工局都未必能解釋清楚),但整體來看最重要的判斷就是「工作有沒有繼續性」
 


單一期間內因業務量增加需要人力協助,是否能夠簽訂定期契約?

筆者問了各區的勞工局,都跟我說「如果勞工結束後沒有來檢舉,都不會有事的。」,問題來了要怎麼樣才能確保沒事呢?以下為勞工局給的建議:


是否能夠簽訂定期契約,主要是看契約內容及實際狀況而定,如果要確保是合法簽訂定期契約,可以於簽訂前發函至所屬地區的勞工局請他們先審查其內容。

送審資料方面,可將這段期間增加之工作視為一個專案,此專案就在該期間內發生,期限到了就結束,不會有繼續性之問題產生。

 

另外不需要說明是要用何種性質來審查,這個部分就讓勞工局去做認定就可以了!

※最終是否能夠簽訂定期契約,還是只能依勞工局認定為主


本文由 職場觀落陰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職場觀落陰粉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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