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勞發署: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須明確公開薪資數額或區間
因應就業服務法修正,並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起正式實施,針對經常性薪資低於四萬,必須公開揭示薪資範圍部分,也就是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我們直接去信勞動部民意信箱詢問。一共去信兩封,這是第二封。
第一封在此:勞發署:勞工每月實際獲取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皆應揭示範圍
去信問題
第二封於2018-11-28 14:25:01 發給勞動部的問題,勞動部轉勞動力發展署回覆。信件內容如下:
主旨:
有關就業服務法修正第五條有關招募實薪資揭示條文釋疑
內容:
敬啟者: 敝司為人力銀行,領有跨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證照,因就服法條文修正,針對第五條第二項新增第六款,不少企業在解讀上有疑義,懇請釋疑。
一、條文內容: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可否解讀為: 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亦即,可否只公開揭示薪資未達四萬,但不公開具體的薪資數字上下限?
二、承上,或可解讀為: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薪臺幣四萬元,而有下列二情形之一,即違反本款規定:
(1)未公開揭示其薪資範圍。
(2)未告知其薪資範圍。
三、公開薪資範圍,可否只選擇上限或下限具體數字擇一? 如: 指公開薪資22000元以上,或只公開薪資4萬以下?
四、另針對經常性薪資有無具體定義? 是否單指月薪? 有無包括每月加班費,與每年保障薪之平均月薪? 假設勞動契約雙方同意每月均固定加班一定時數,總薪資內含定額加班費超過4萬,是否符合經常性薪資定義? 抑或是僅計算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以內所得?
五、新法修正三讀至公告,即刻實施,各徵才企業倉促應變,可能有緩衝期限宣導企業改善?
因時間倉促,許多徵才企業提出大量問題,均須立即處理。懇請 貴部釋疑,盼覆。
勞發署於2018/12/7 (週五) 下午 03:18以電子郵件回覆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