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勞發署: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須明確公開薪資數額或區間
因應就業服務法修正,並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起正式實施,針對經常性薪資低於四萬,必須公開揭示薪資範圍部分,也就是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我們直接去信勞動部民意信箱詢問。一共去信兩封,這是第二封。
第一封在此:勞發署:勞工每月實際獲取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皆應揭示範圍
去信問題
第二封於2018-11-28 14:25:01 發給勞動部的問題,勞動部轉勞動力發展署回覆。信件內容如下:
主旨:
有關就業服務法修正第五條有關招募實薪資揭示條文釋疑
內容:
敬啟者: 敝司為人力銀行,領有跨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證照,因就服法條文修正,針對第五條第二項新增第六款,不少企業在解讀上有疑義,懇請釋疑。
一、條文內容: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可否解讀為: 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亦即,可否只公開揭示薪資未達四萬,但不公開具體的薪資數字上下限?
二、承上,或可解讀為: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薪臺幣四萬元,而有下列二情形之一,即違反本款規定:
(1)未公開揭示其薪資範圍。
(2)未告知其薪資範圍。
三、公開薪資範圍,可否只選擇上限或下限具體數字擇一? 如: 指公開薪資22000元以上,或只公開薪資4萬以下?
四、另針對經常性薪資有無具體定義? 是否單指月薪? 有無包括每月加班費,與每年保障薪之平均月薪? 假設勞動契約雙方同意每月均固定加班一定時數,總薪資內含定額加班費超過4萬,是否符合經常性薪資定義? 抑或是僅計算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以內所得?
五、新法修正三讀至公告,即刻實施,各徵才企業倉促應變,可能有緩衝期限宣導企業改善?
因時間倉促,許多徵才企業提出大量問題,均須立即處理。懇請 貴部釋疑,盼覆。
勞發署於2018/12/7 (週五) 下午 03:18以電子郵件回覆如下 ↓
勞發署回覆
文字如下:
曹先生,您好:
您於107年11月28日再次致勞動部民意信箱電子郵件,詢問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條第2項第6款(以下簡稱本款)有關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應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相關疑義一案,已交由本署處理。查您於107年11月27日曾以電子郵件就同一規定詢問相關適用疑義,本署已回復您,謹針對本次所詢內容說明如下:
一、所詢本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未公開揭示或告知意涵,係指「未公開揭示」或「未公開告知」其薪資範圍。
二、另所詢薪資範圍揭示方式,基於本款之立法目的係為促進薪資透明化,使勞雇雙方資訊對稱,雇主須使求職者於瀏覽徵才廣告時即可知悉應徵職缺的薪資範圍,包括明確之薪資數額或區間,避免損害求職者權益,同時有助提升媒合成效。感謝您的來信(本案承辦人:O先生,聯絡電話:02-XXXXXXXX)。
敬祝 安康順利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敬啟
個人解讀摘要
一、只要是每月實際獲取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就必須公開揭示薪資範圍,或是公開告知薪資範圍。
二、公開必須要有明確之薪資數額或區間,也就是固定一個數額,或是必須要有上下限,而不能只有上限或下限。
三、經常性薪資的定義,未見正面回應,參照前一封回覆,及相關理解,指的應該是勞工每月正常工作時間,也就是不含加班時間所獲得的實際工資,包括本薪及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節金及差旅費等非工資部分。
四、是否能有緩衝期,未見正面回應,這就要看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的實際執行了。
更新 : 依據勞動部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勞動發就字第 10805036151 號令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所稱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指 雇主招募員工,應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之最低經常性薪資,並應 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公開。
亦可參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規定》常見問答集
雇主宜依招募人才之需求條件,揭示明確之薪資數額(如:月薪3萬元)、區間(如:月薪32,000-35,000元)或最低可得數額(如:月薪25,000元以上),並加以適當補充說明其核薪條件。
人資觀點建議
依近期多方溝通狀況,低於四萬必須公開明確的薪資範圍已經沒有疑義,當然在以往人資招募運作上,可能會失諸彈性,但確實有機會減少更多的誤會或是時間的浪費。
面對新的薪資範圍透明趨勢,企業招募時,對於薪資設定與如何公開必須要更謹慎:
一、務必盤點公司所需職位、職能,並設定各職等、職級之薪資範圍,及考核調薪辦法。
二、隨時觀察同業類似職缺的勞動條件,適度修改,有助提升求職者投遞履歷意願。
三、避免設定過大的薪資範圍,太過廣泛反使求職者產生不信任感。
四、若是應徵履歷數量過低,除了公司介紹、職務說明等條件,薪資範圍成為新的變數,除了薪資範圍的大小,更要留意薪資下限是否過低,這是求職者最會在意之處。
五、招募時的評估技術務必精進,避免投遞較高薪資職位的求職者能力不相符,產生後續困擾。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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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未達四萬元要公開揭示告知求職者,禁止面議! 企業該怎麼做?
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