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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修正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勞動條3字 第1080130098號
主旨:
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如附表。
►重點:
1. 連續工作最多九日。
2. 單日工作超過11小時的日數,最多連續三天。
3. 每日駕車時數最多不得超過10小時。
4. 連續二工作日間,應有連續10小時以上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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