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人資基本功—解析加班費計算方式|勞動力量
加班費在法令的定義中叫作「延長工時工資」,也就是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後的「延長工時」所要發放的工資,之所以需要加成,一來是用以體恤已經工作達合理時數的勞工,可以領得比一般工作時數更高的工資,二來是提高雇主成本,以降低勞工的工作時數,因此有關加班的相關法令規範,也都是朝著這兩個目標在修訂。
經過105年12月21日修訂勞基法(105年12月23日施行),一例一休的議題也開始熱議,也使得勞基法有關加班費的計算越來越複雜。(但想要提醒一下老闆們,這次修法同步也刪除了7天國定假日,所以對雇主而言不是只有B沒有Z。)
官方把加班費彙整成四種情況,以下我們就針對各種加班費的計算約略說明吧!
一、平日延長工時
按法令規定,正常工時是每日不得逾8小時,每週不得逾40小時,超過的話就必須算延長工時(即加班)了,而超過平日8小時的加班費,就必須依不低於法定的標準發給(可以多不能少)。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
也就是勞工出勤超過8小時的部分,第9跟第10小時分別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倍(或稱1.34倍),第11跟第12小時分別加給一又三分之二倍(或稱1.67倍),至於為什麼不是1.33倍跟1.66倍,是因為這樣會省略了0.0033...及0.0066...的部分,即使只少1塊錢,還是叫作未達法定標準而違反第24條,老闆們如果因此被罰就真的得不償失了!
詳細的計算,我們直接舉下圖為例:
平日延長工時計算圖例 |
在一例一休修法前,勞基法針對工時的框架約略來說兩個,分別是單週40小時以及每七天須休一天例假,那就會導致有勞工每天工作6.5小時,一週工作6天(工時共39小時),不但沒有加班費也沒有實質週休二日的情形,因此促成了下列要介紹的「法定休息日」出勤加班費。
這次勞基法的修法後,才出現了「休息日」的定義,(以往只有概念而已,就是單週40小時,每日工作8小時就會產生一天休息日)。
法定休息日的用意,是透過提高延長工時工資成本,來限縮雇主讓勞工在休息日出來加班的意願,達成實質週休二日(所以原本就週休二日的勞工,對這次修法應該無感)。而有關休息日的規定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 |
簡單來說,在7天的週期理面,勞資雙方必須約定例假與休息日如何安排,所以其實法令沒有明確提及的「週期概念」就非常重要(例如週一至週日為一週期或週日至週六為一週期)。
惟有釐清週期,例假跟休息日的安排才不致紊亂,排班時也才能明確知道到底有沒有連續出勤超過6天的情形。
如果休息日勞工同意加班,那首先要確定加班時數
注意,自107年3月1日起勞基法第24條已刪除了做一給四,做五給八的條文,因此休息日加班時數是以「實際工時」計算,詳情可參考:|動態議題|你一定要知道的新制勞基法懶人Q&A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