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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制勞工因遲到早退、曠工或請假造成受領之工資總額異動,雇主得否調整其勞退月提繳工資?|簡文成專欄

月薪制勞工因遲到早退、曠工或請假造成受領之工資總額異動,雇主得否調整其勞退月提繳工資?|簡文成專欄-HR

 

問題:月薪制勞工因遲到早退、曠工或請假造成受領之工資總額異動,雇主得否調整其勞退月提繳工資?

 

回覆:

就月薪制勞工之勞保投保薪資申報而言,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14條第1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是,雇主應依勞工每月工資總額申報月薪制勞工之勞保投保薪資,而月薪制勞工因遲到早退、曠工或請假造成受領工資總額異動,惟其每月工資總額並未調整,雇主不得調整其勞保投保薪資,並有下列函釋可參:


(1)內政部70年9月26日臺內社字第44941號函

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請假期間,無薪資收入者,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請假期間,未有薪資收入者,薪資總額既無變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應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投保單位違背上開規定以少報多調整投保薪資者,仍不得排除同條例第72條第2項之適用。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2月9日勞保2字第0990140479號函

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14條第1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項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規定,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及依本條例第9條第3款規定繼續加保者,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另依內政部70年9月26日臺內社字第44941號函略以,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請假期間,未有薪資收入者,薪資總額既未變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應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按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期間,可能因此無薪資收入或薪資減少,為保障彼等被保險人之勞保權益,及避免投保單位於該期間申報調高投保薪資巧取保險給付,依上開說明及相關規定,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之月薪資總額並無變動,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就月薪制勞工之健保投保金額申報而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僱勞工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受僱勞工應以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工資計算其投保金額,是,雇主應依勞工每月工資總額申報勞工之健保投保薪資金額,而月薪制勞工因遲到早退、曠工或請假造成受領工資總額異動,惟其每月工資總額並未調整,雇主不得調整其健保投保金額,亦有行政院衛生署94年11月24日衛署健保字第0940062709號函:「二、依據中央健康保險局94年11月18日函,說明如下:

(一)有關領取固定月薪受雇者,因遲到、早退、曠工及請假所造成的薪資異動,係因勞工違反勞雇雙方之約定或未達工作契約時數致未取得應有之薪資,與現行投保金額採以3個月平均薪資申報投保金額之情況,係適用於勞工因領取變動不定之加班費、業績獎金、生產獎金等,或其工作性質係按計日、計件計酬等薪資結構屬不固定者,並不相同。

(二)次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3條分別規定: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因故留職停薪或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者,應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則渠等在無收入之情況下仍須依原投保金額繳納自付之保險費,因遲到、早退、曠工及請假所造成的薪資異動,應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可參。


至於月薪制勞工之勞退月提繳工資申報,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另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

 

是,雇主應依勞工每月工資總額申報勞工之勞退月提繳工資。惟觀諸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4項規定:「適用本條例之勞工同時為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者,除每月工資總額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外,其月提繳工資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可知,當勞工之每月工資總額低於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時,勞工之月提繳工資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而月薪制勞工之每月工資總額之所以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不外乎勞工於當月有遲到、早退、曠工或請假,故勞工每月因遲到、早退、曠工及請假所造成其每月工資總額低於勞工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時,雇主得調整其勞退月提繳工資,此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4月17日勞動4字第0950018870號函:「核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經雇主同意繼續請病假致全月無薪資之期間,雇主應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最低級距一仟五佰元為基準,辦理提繳退休金;如勞雇雙方約定優於最低級距提繳者,從其約定。」亦足佐證;反之,月薪制勞工於當月固有遲到、早退、曠工或請假,然其當月工資未低於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該勞工之勞退月提繳工資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


本文由  簡文成老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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