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未於勞動契約書簽名蓋章者,勞動契約之成立是否受影響?|簡文成專欄
問題:雇主未於勞動契約書簽名蓋章者,勞動契約之成立是否受影響?
回覆:
按司法院21年9月17日院字第792號函略以,僱傭非要式契約無論有無定期皆無用書面訂立之必要,而所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定有明文。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且勞動契約為僱傭契約之一種,是勞動契約本非屬要式契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外,無須以書面訂立,自可以口頭訂立。
次按,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並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是勞動契約之成立,應以勞資雙方實質上就契約內容之必要之點(諸如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薪資報酬等),意思有無合致為斷,雇主提出之前述勞動條件一經受僱勞工同意,勞動契約即為成立,不以書面要式為必要,不因受僱勞工未簽屬書面勞動契約,或雇主未於書面勞動契約簽名蓋章,即認勞動契約尚未成立,並有台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勞上字第5號判決:「1.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核閱被上訴人提出之系爭契約九件,係由被上訴人製作之定型化契約,即被上訴人顯已同意系爭契約之內容,且經由被上訴人之人事經理交由上訴人簽署,上訴人亦已同意契約內容後,並在系爭契約簽名蓋章,則兩造顯已就系爭契約內容意思示一致,揆諸前開說明,兩造簽署之勞動契約即為成立。
上訴人雖抗辯稱被上訴人並未在契約上簽名蓋章,系爭契約尚未成立云云。然系爭契約為被上訴人擬定之定型化契約,如前所述,是故系爭契約由被上訴人公司人事經理交由上訴人簽署時,已就契約之內容對上訴人為要約意思表示,經上訴人同意契約內容而在系爭契約上簽名時,顯已為承諾,則雙方對系爭契約內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已然成立。
又系爭契約並非必以簽定書面為必要之不要式契約,故而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即為成立,是故被上訴人是否在系爭契約簽名蓋章,核與契約之成立不生影響,上訴人抗辯稱依被上訴人於起訴時提出之系爭契約,並未經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足見被上訴人在簽訂契約時並未簽名或蓋章,而係嗣後補簽名蓋章,系爭契約不成立云云,要無所據。」可參。
本文由 簡文成老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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