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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人必看!求職必知「三大陷阱條款」 別傻傻簽下去|律師談吉他

新鮮人必看!求職必知「三大陷阱條款」 別傻傻簽下去|律師談吉他-HR

 

【職場新鮮人契約注意事項】

畢業季即將來臨,相信不少新鮮人正準備(或已開始)找工作了。
許多契約的條款,可能跟你想像的不一樣。律師針對「試用期」、「薪水福利」、「旋轉門(競業)」三大常見議題給你簡單的分析,讓你在選擇工作時得心應手,不讓自己權益受損。

 

試用期相關條款

「試用期」在我國的勞基法雖然沒有規定,但實務上通常認為「有效」。你去應徵的工作如果約定有「試用期」,是合法的。

針對「試用期間有無上限」,我國勞動部認為,雙方可自行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因此並沒有明確限制。

至於試用期間的「薪資」、「年資」、「工時」等待遇,有些縣市的勞動局認為仍須遵守勞基法的最低保障,也就是不能濫用試用期來壓榨勞工,例如最低工資、法定假日、每日每周的工時上限,在試用期也都受法律保障。

不過,試用期的「解雇」,實務上的見解比較不一。
有些縣市的勞動局認為須遵守勞基法的規定,因此原則上要有「重大事由」才能解雇,並且事先通知,也需要給予「資遣費」;
有些法院判決則認為,只要雇主不是「濫用權利」任意解雇,則雇主可以基於一般事由解雇。也就是說,「轉正職」這件事情比較沒有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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