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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議題|公司任意將正職員工轉為外包人員合理嗎?|勞動力量

 

 

首先,我們姑且不論員工結束正職工作後是否要到外包商任職,對雇主來說如果要終止勞動契約,一般情況下除非是因為勞工有惡意行為而實施懲戒性解僱(參照勞基法第12條規定),否則應符合以下事由才能預告資遣:

 
 

動態議題|公司任意將正職員工轉為外包人員合理嗎?|勞動力量-HR

 
 

我們在「漂亮轉身吧!一定要知道的資遣流程!」一文中有簡單介紹過資遣程序,但如果沒有符合大前提,也就是具有「法定事由」的話,即使公司提前預告、發了資遣費與辦理資遣通報等等程序,勞工還是可以主張資遣無效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如果經判決確定雇主資遣是沒有理由的話,就可能得給付違法資遣日起到判決復職日止的薪資。

 
 

動態議題|公司任意將正職員工轉為外包人員合理嗎?|勞動力量-HR

 
 

當然,在爭議期間到底雇主有沒有繼續給付薪資的義務,還是應以個案事實來論定,實務上也是有例外情形,認定雖然解僱不合法,但勞工也沒有工資請求權的,可參考「『曹新南專欄』判決:雖確認僱傭關係未必都能請求薪資」。

不過如果是因為該員工所從事的業務已經消滅,或因為經營型態的改變而不得不終止勞動契約後,再徵詢其意見轉換到外包公司擔任其他職務,那或許還有討論的空間,但在資遣以前,還是得注意一些細節。

 
 

 

公司的業務性質變更並有減少勞工的必要時,就能任意資遣員工?|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規定,也就是當企業有「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情形時的確就能依法資遣勞工。然而,我們應該怎麼來客觀認定雇主是否有符合這項合法資遣的事由呢?

依照該法令的文意來看,首先公司應有「業務性質變更」的事實,這點可以從營業登記項目是否變更,或是爭議發生時請公司舉證說明業務異動情形來判斷;再來更為重要的則是檢視公司有無盡力「安置」勞工其他職務,如果已善盡該義務仍然找不到適合員工的其他工作,最後才能依該條款予以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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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有為勞工調整職務的責任,那麼對於勞方而言,是否可以拒絕雇主所安置的工作,或一定得全盤接受呢?我們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05年1月26日台上字第144號判決

「按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四款後段所稱『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明示雇主資遣勞工前必先盡『安置前置義務』,必無處可供安置時,最後不得已才可資遣,學說上稱為迴避資遣型的調職。倘雇主已提供適當新職務善盡安置義務,為勞工拒絕,基於尊重企業經營自主權及保障勞工工作權之平衡,要求雇主仍須強行安置,當非立法本旨。」

因此簡單來說,雇主如果已經有依照調動五原則規定與員工協商職務調整,也提供了適當的工作或轉調其他單位的機會,但員工仍然不能接受時,其實就應已符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條件,這時候依規定資遣就應沒有問題了。

無論如何,企業為了節省勞動成本而採用「轉掛」的方式屢見不鮮,透過各種紙上作業,到最後勞工也根本不知道自己的雇主到底是誰,即使這是社會實況,也不代表這些情形是完全正確的。希望勞資雙方都能在了解法律風險後,依規定妥善處理這類的爭議事件。


本文由 勞動力量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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