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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得否擅自變更工資發給日期?|簡文成專欄

雇主得否擅自變更工資發給日期?|簡文成專欄-HR

 

問題:雇主得否擅自變更工資發給日期?


回覆:
1.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定期發給勞工工資,至於工資發給日期,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准此,工資發給日期既係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變更時,亦須經相同程序,即雇主應與個別勞工協商合意後,始得變更之。


2.又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2款規定雇主應將工資發放日期規範在工作規則中送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且同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3項規定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於30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是雇主如擬變更工作規則所定工資發給日期者,自應事先取得勞工同意後,再將變更後之工資發給日期明訂於工作規則送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於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核備後公開揭示,並有內政部74年6月21日台(74)內勞字第323645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又同法第70條規定,工資發放日期應明訂於工作規則中,依此,該公司欲變更員工薪資發放方式,依法應先徵得勞工同意後,再依約定,將工資發放日期明訂於工作規則中。」可參。


3.因此,雇主如未經個別勞工同意而擅自變更工資發給日期,與未按期(定期)給付工資並無不同,應以違反該法第23條論處。另依同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9月23日台(86)勞動2字第039904號函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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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得否擅自變更工資發給日期?|簡文成專欄-HR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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