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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將在明年1月1日施行,法院就勞動事件與其他特殊事件競合時,該怎麼處理呢?|蔡尚宏專欄
勞動事件法將在明年1月1日施行,法院就勞動事件與其他特殊事件競合時,該怎麼處理呢?
對於原住民族事務的特殊性,原住民族基本法設有相關保閱障。第30條第2項即規定,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司法院並指定有高雄地院等法院,設立原住民專業法庭,以保障原住民族的司法受益權。
不過,勞動事件法第4條規定,為處理勞動事件,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勞動專業法庭的審理,並非以是否具有勞工身分來判斷,而是以事件的性質來區分。
當原住民族基本法與勞動事件法競合時,例如原住民雇主與原住民勞工就資遣費的給付發生爭議受訴於法院,應該由原住民族專業法庭來審理還是勞動專業法庭來審理呢?
就此,司法院108年7月31日院台廳司一字第0021186號函表示,勞動事件法為民事訴訟之特別法,其第4條第1項明定勞動事件應由各級法院所設勞動專業法庭審理。且該法所建構之勞動調解程序及訴訟程序等,均有別於既有之民事程序,例如勞動調解程序需由法官一人與具有勞資專長之調解委員二人,共同進行調解,且除採調解前置原則外,並有銜接後續訴訟之設計,訴訟程序亦適度調整辯論主義及充實訴訟資料,並合理調整證據法則減輕勞工舉證的困難等特色,衡諸事件本質,由勞動專業法庭審理,較合乎勞動事件法之立法目的。
因此,如屬勞動事件性質而當事人同時具有勞工及原住民族身分,應由勞動專業法庭審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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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蔡尚宏律師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炬成勞雇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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