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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必知!你要補休還是加班費?
小美是某家醫院的病房護士,由於單位工作繁忙所以每月排班的工作時間往往超過平均上班時數,累積許多休假時數。依照醫院規定,員工可以選擇擇日補休假或領取加班費,但是單位工作繁忙人力吃緊,正常休假都放不完了,哪有時間補休;如果選擇領加班費,醫院加班費的時薪,是以平常薪資扣除工作績效津貼後計算所得,而且也沒有所謂1.33或1.66的加成計算,讓人覺得不甘心。
依照現行勞動基準法第4條之1規定及87年9月15日勞動二字第040777號公告,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民眾診療處)之部分場所及人員,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備註:101年3月30日勞動二字第1010130829號公告,分兩階段廢止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民眾診療處)之部分場所及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因此醫院對護理人員(部分)制訂的積休補休制度是符合法令的。
但是,如果無法給予補休或員工選擇加班費給付時,那麼對於超時工作部分應按勞動基準法第2、24條規定,及勞委會90年6月26日台90勞動二字第0026202號函計算延長工時工資,即以月薪制工資(因工作而獲得之經常性給予報酬)÷240小時之時薪,按月份計算乘以1.33或1.66給付,才算合理。
藥不得小編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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