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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要求勞工休息日出勤嗎?|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Q:老闆突然指派小華在休息日出勤,符合規定嗎?
A:休息日出勤性質上屬於延長工作時間,事業單位要求員工加班,應經過工會,如無工會者,應經過勞資會議的決議,而會議是否一經決議即永久有效,則需視決議內容是否有併附期限。
如果事業單位未經過工會或是勞資會議的決議,便要求員工在休息日出勤 ,即使員工同意,仍然違反了勞基法第32條之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若希望個別勞工於休息日出勤,也要徵得該名勞工同意。

勞動部常見問答:https://bit.ly/31Q2lTO
勞基法第32條:https://bit.ly/308LA56
勞基法第79條:https://bit.ly/2JeF5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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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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