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的調解怎麼走|一起讀判決
今天,長榮航空跟空服員職業工會在桃園地院成立調解,這是勞動事件法施行之後,所進行的新勞動調解程序。以下,我們來談談這個勞動調解程序有什麼特別。
1️⃣勞動事件法的定位
2018年末通過的勞動事件法,在今年的1月1日開始上路,是民事訴訟的特別法,勞動事件法沒有規定之處,就回歸到民事訴訟法跟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
新法除了降低起訴裁判費門檻、可在工作地法院起訴等對勞方更友善的規定外,其中的一個重點在於「勞動調解委員會(以下稱為勞調會)」。
2️⃣調解先行
勞動事件法規定的勞動事件,除非有特殊情形,起訴前應該經由勞調會進行調解,如果當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訴,視為調解的聲請。
勞調會的成員由1位承審本案的法官跟2位調解委員所組成,之後如果調解不成立,委員會裡的這位法官,就會承辦後續的訴訟程序。
3️⃣時程要求
新法規定除非有調解聲請不合法、管轄權審判權問題或其他特別事由,勞動調解聲請之日起30日內應該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並且原則在3個月內以3次期日內終結。
對當事人的要求則是,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外,當事人應該儘早在第二次期日終結前提出事實跟證據。
勞調會的任務是聽取當事人陳述、整理相關爭點與證據,適時曉諭當事人訴訟可能結果,也可以依聲請或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的證據。
4️⃣調解的可能結果
進入勞調會後,有4種可能。
👉調解成立
雙方當事人合意,自行成立調解,勞調會的調解筆錄就跟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歡喜結案。
👉調解轉仲裁
即便雙方無法合意成立調解,仍然可以合意由勞調會酌定調解條款。
酌定是由勞調會以過半數意見決定,對於數額的評議,如果意見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次多額的意見定之。
調解條款應作成書面或由書記官記明調解程序筆錄,經法官和勞動調解委員全體在書面或調解程序簽名,視為調解成立,結案。
👉勞調會職權提出方案
當雙方無法自行成立調解,也沒有都同意勞調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紛爭時,勞調會要提出一個附「理由要旨」的方案,在全體當事人都到場的調解期日告知,或送達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當事人或參加調解的利害關係人在方案送達或受告知後,如果10天之內沒有異議,調解視為成立,結案。
反之,當事人或參加調解的利害關係人在期限內提出異議,視為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
這個作法的目的是讓當事人預測日後訴訟可能勝敗結果,得以具體衡量利益,以達到紓減訟源的效果。
👉勞調會終結調解
當然,勞調會不一定要提出方案,也可以直接結案。勞動事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勞調會參酌事件之性質,認為進行勞動調解不利於紛爭之迅速與妥適解決,或不能依職權提出適當方案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並告知或通知當事人。
5️⃣調解不成立之後
接著就要進入訴訟程序。此時,勞調會裡的那位唯一的法官,就會成為本案訴訟的承審法官,繼續審理下去。
今天先到這裡,我們下次見。
《勞動事件法》實施後如何制定「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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