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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外國人從事工作,無法得知是否取得工作許可,是否有違反就服法第44條的規定呢?|蔡尚宏專欄

收容外國人從事工作,無法得知是否取得工作許可,是否有違反就服法第44條的規定呢?|蔡尚宏專欄-HR

 

#就業服務法
#非法容留

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者依同法第63條規定,處15萬至75萬罰鍰。立法者為保障本國人就業機會,避免妨礙本國人的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等目的,乃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工作,須經事前許可,否則不得聘僱,亦不得非法容留。

 

勞動部曾對本條解釋所指為:自然人或法人與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但有未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許可,即容許外國人停留於某處所為其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行為而言。(勞動部91年9月11日勞職外字第0910205655號函參照)
 

事業單位對於他人派駐服勞務的外國人,有時候難以查核認定該外國人工作是否合於就服法規範。
 

#工作外包
例如甲公司將清潔業務外包給某乙,某乙再聘請某丙從事清潔勞務。因為甲的對口都是乙,可能不會過問或探悉丙是否取得外國人工作許可,這時候甲是否仍涉有就服法第44條的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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