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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從寬解釋勞工保險保險效力之開始與停止時間點|徐卿廉專欄

勞動部從寬解釋勞工保險保險效力之開始與停止時間點|徐卿廉專欄-HR

勞動部從寬解釋勞工保險保險效力之開始與停止時間點|徐卿廉專欄-HR

 
分析:
 
1. 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2. 惟為保障勞保被保險人權益,主管機關勞動部分別於97年及100年間以兩則解釋函方式,從寬解釋勞工保險保險效力之開始與停止時間點。

 

3. 第一則勞工已與事業單位成立勞動契約,於到職上班首日,勞工於前往事業單位辦理報到手續途中,發生事故致傷害者,投保單位得於當日辦理加保,保險效力自當日零時起算,使勞工得依法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4. 第二則-勞工於申報離職退保當日24時前下班返家途中發生職業傷害者,得請領保險給付。

 

5. 依據該兩則解釋函意旨,勞工尚未到職,勞動契約亦未生效,但勞工保險保險效力得開始;另,勞工已離職,勞動契約已經終止,但勞工保險保險效力尚未停止,亦即,兩類情形,仍屬於勞保條例第19條規定之保險有效期間,仍得請領各項勞保職災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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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徐卿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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