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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之計算|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案例:
有頭鹿在A公司任職已滿一年,因為表現良好,公司將有頭鹿工作第12個月的工資給予調高,而有頭鹿在工作滿半年時,所獲得之三日特別休假,還有兩日沒有休,公司人事部詢問有頭鹿是否要將未休完的特別休假遞延到次一年度繼續使用,有頭鹿想說新的一年有七日特別休假,應該足夠使用,便向公司人事部表示年度終結未休完的特別休假都不遞延,公司便將有頭鹿未休之兩日特休換算成工資,未料有頭鹿領到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未休之工資後,發現金額略少,向人事部詢問才知道公司是以有頭鹿最近半年之工資平均計算一日工資來發給有頭鹿之特別休假未休工資,而不是以有頭鹿工作第12個月的工資計算…
說明: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發給工資之基準,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該「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參照)
老闆計算特休的方式對嗎?
特休、生理假、陪產假......勞工有哪些假?雇主解僱請假太多的員工?
文章來源/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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