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周變形工時|小賀老師
最近為了搶佔報復性消費、報復性旅遊等商機,不少相關產業因此有連上7天甚至更多天之出勤需求;而當員工問起時,老闆則告知員工說「我們公司適用四周變形工時喔」,到底公司能不能採用四周變形工時?以及適用四周變形工時要留意哪些事項呢?
1.須為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指定之行業,不是所有的行業都適用四周變形工時:
例如:餐飲業、觀光旅館業、綜合商品零售業、保全業等可適用四周變形工時,但像"製造業"就不能適用四周變形工時,僅能適用二周/八周變形工時。
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14874/
(得採四周變形工時之行業)
2.適用四周變形工時前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則須經「勞資會議」同意:
這邊要提醒的,是召開勞資會議不難,但開會前應(1)以"選舉"方式選出勞方代表(2)勞資代表名冊應先送當地勞工局備查;若未完成(1)(2)事項,開會的效力是有疑義的除了被開罰風險仍高、員工更可主張會議無效要求按正常工時規定,超過部分即應給付"例假""休息日"加班費。
3.應以「四周」而非以「月」為單位排班:
四周變形工時,顧名思義就是以"四周"為單位作工時/例休安排;因此適用四周變形工時的公司,應以四周內每兩周有2例及2休(四周有4例4休)為規範排班,而不是用一般企業"月休8天"來排班。
(註:一般企業"月休8天",總例休天數也有不足的問題)
4.發薪時應注意計薪區間與排班區間之差異:
一般企業多以"月"為計薪單位,然四周排班每月會跨2個四周排班區間甚至3個,因此算薪水時要特別注意兩者之差異,
例如:某公司採四周變形工時,假設109年7月份有跨2個四周區間:6/14~7/11,以及7/12~8/8,各區間內如果有加班或請假之情形,原則上6/30(含)前的歸6月薪資、8/1(含)後的歸8月薪資。
以上似乎有講跟沒講一樣,但如果您是負責算薪水的會計人員、當員工人數眾多加上各自有不同排班區間、尤其您又兼人事時,您會了解這弄起來是很煩雜的。
『曹新南專欄』時薪制加班費算法
本文由 小賀老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
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精選HR職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