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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下雇主得不經預告解僱勞工?|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一般而言,雇主資遣勞工前,依勞工年資需要在一定天數前先預告勞工,才能終止雙方之間的雇傭契約,例如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須於十日前預告;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須於二十日前預告;而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則須於一個月前預告。
但在幾種情形下,雇主得不經預告解僱勞工,小編為大家整理說明如下: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
2. 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4.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5.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
6.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
而在這幾種情形中,實務上又以第6種最常見。
時常有勞工應職於A公司時,為追求更好工作待遇等原因持續向其他公司投遞履歷,收到面試通知便請假前往面試。到這邊為止都不構成問題,但爭議的開端便始於,當勞工對面試結果有信心,而自面試第2天起不再至A公司上班,最後才發現面試沒上,這時若因無故曠職達3日而被A公司解雇,便無法再回到原公司上班,就算向法院訴請請求雇傭關係存在,也會因觸犯《勞動基準法》而已敗訴收場。
另外一種狀況則為,雇主與勞工間因故起爭執,勞工遂於隔日起沒有理由不到公司上班並達3日,因此而遭雇主解雇。
這種情形下勞工同樣因違反「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的規定,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兩人之間雇傭契約。
「解僱保護制度」-預告期間:論預告期之起訖日、預告工資以及勞工終止契約得否要求預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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